「我只是想做公益,為什麼最後不但被騙走上百萬元,還被當成詐欺集團的人頭帳戶?」
近年來,詐騙集團的手法不斷翻新,除了常見的假投資、假交友及假檢警詐騙外,更開始利用民眾的善心,以「公益捐款」、「舊衣募集」、「慈善活動」等名義取得信任,再逐步誘導被害人投入資金,甚至交付銀行帳戶。
被害人往往直到帳戶遭凍結、被列為警示帳戶,或接到警察局通知製作筆錄時,才發現自己不僅遭受鉅額財產損失,還可能因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而遭以詐欺、洗錢或提供人頭帳戶等罪嫌偵辦。
帳戶確實交給了別人,還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嗎?
答案是:仍須視個案證據判斷。
人頭帳戶案件的核心,不只是「有沒有把帳戶交給別人」,更重要的是當事人在交付帳戶時,主觀上是否知道或可以預見帳戶將被用於詐欺、洗錢等犯罪。
以下分享本所近期協助當事人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的案例。
案件背景|從舊衣捐贈開始,逐步落入假公益詐騙陷阱
本案當事人平時即有從事慈善捐款及公益活動的習慣。
某日,當事人在網路上看到一則舊衣捐贈活動,認為可以將家中不再使用的衣物提供給有需要的人,因此主動與活動聯絡人接洽。
未料,該項活動實際上是詐騙集團為取得被害人信任所設下的陷阱。
對方先以舊衣捐贈、公益活動等話題與當事人建立關係,並在長期聯繫過程中,不斷強調慈善理念、弱勢救助及公益款項運用,使當事人逐漸卸下戒心。
取得信任後,對方進一步向當事人宣稱,可以透過特定投資方式獲利,再將獲利作為公益慈善款項,讓當事人在幫助他人的同時,也能投入更多資源支持慈善活動。
當事人因深信對方確實從事公益,陸續投入超過新臺幣百萬元的資金。
此後,詐騙集團又以「方便公益款項入帳」、「核銷捐款」及「處理慈善資金」等理由,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
一心只想協助公益活動的當事人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提供帳戶。
直到銀行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交易功能受到限制,並收到警方通知要求到案說明時,當事人才驚覺自己可能遭到詐騙。
當事人不僅投入的百萬元資金無法取回,其帳戶更遭詐騙集團利用,收受其他被害人的款項,因而被警方以涉嫌詐欺及洗錢等罪嫌展開調查。
法律爭點|把帳戶交給別人,就一定是幫助詐欺嗎?
不一定。
在涉及人頭帳戶、警示帳戶的案件中,警方及檢察官通常會調查帳戶名義人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主觀犯意。
司法實務上常見的判斷方式,是觀察當事人交付帳戶時,是否已經知道,或至少可以預見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使用。
例如,若對方身分不明、交易原因明顯不合理,或對方承諾支付高額報酬,只要求提供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資料,帳戶所有人仍依照指示交付,便可能遭認定具有幫助犯罪的未必故意。
然而,不能只因為帳戶曾經被詐騙集團使用,就直接推論帳戶所有人一定參與犯罪。
若當事人本身也是遭詐騙的被害人,且有完整證據證明其交付帳戶時,確實誤信對方所稱的投資、公益或其他正常用途,仍有機會證明自己欠缺詐欺及洗錢犯意。
本案的困難就在於,當事人客觀上確實曾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帳戶內也確實出現其他詐欺被害人的資金。
若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說明整個受騙過程,僅向警方表示「我不知道」、「我也是被騙的」,未必足以消除司法機關的疑慮。
因此,本案的辯護重點,是透過完整通訊紀錄、資金明細及行為脈絡,證明當事人交付帳戶的真正原因,是誤信公益及投資話術,而非為了協助詐騙集團收取或轉移贓款。
本所辯護策略|從完整對話與資金損失,證明當事人才是真正被害人
本所接受委任後,立即協助當事人保存並整理所有可能的有利證據,而非僅以當事人口頭否認犯罪作為辯護方式。
一、完整梳理數月通訊紀錄
本所首先協助當事人備份與詐騙集團間長達數月的通訊軟體對話。
由於對話內容龐大,若只是將全部資料直接交給檢察官,不僅難以閱讀,也可能讓真正重要的證據淹沒在大量訊息中。
因此,本所依照時間順序逐一整理對話,將案件發展區分為:
舊衣捐贈及公益活動接觸階段。
對方建立信任及介紹慈善理念階段。
誘導當事人投入資金的階段。
宣稱投資獲利可轉作公益款項的階段。
要求當事人提供帳戶處理捐款及核銷的階段。
帳戶遭警示後,對方推託及失聯的階段。
這些對話顯示,詐騙集團並非一開始就直接要求帳戶,而是先利用公益活動逐步取得當事人信任,再透過長時間話術控制,誘使當事人投入資金及交付帳戶。
對話內容也可證明,當事人一直反覆詢問慈善活動、捐款用途及公益款項處理方式,與一般為獲取報酬而提供人頭帳戶的情形明顯不同。
二、證明當事人本身承受鉅額財產損失
本所進一步整理當事人的銀行轉帳紀錄、投資入金資料及其他付款憑證,證明當事人因相信詐騙集團的公益及投資話術,已投入超過新臺幣百萬元。
若當事人明知對方是詐騙集團,仍故意協助收受或轉移犯罪所得,通常應具有一定的利益、報酬或犯罪動機。
然而,本案當事人不僅沒有獲利,反而成為本案中財產損失最嚴重的被害人之一。
從一般經驗判斷,當事人實無可能為取得微薄利益,先自行投入百萬元資金,再甘冒遭到刑事追訴的風險,協助他人從事詐欺或洗錢。
這項經濟上的明顯不合理性,亦成為證明當事人欠缺犯罪動機的重要因素。
三、建立「遭詐騙而交付帳戶」的完整因果歷程
本所並非僅強調當事人有財產損失,而是將其財產損失、通訊對話及交付帳戶的過程相互對照。
相關證據顯示,當事人交付帳戶,是因長期受到詐騙集團以公益及投資話術欺騙,誤信帳戶將用於捐款入帳、款項核銷及慈善活動,而非基於協助詐騙集團收取犯罪所得的意思。
當事人的受騙、投資、交付帳戶及最終帳戶遭警示,均是同一詐騙流程的一部分。
因此,當事人在本案中的角色,應是遭詐騙集團利用的被害人,而非詐騙集團的共同參與者或幫助犯。
案件結果|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作成不起訴處分
經本所將完整通訊紀錄、資金明細、受騙時間軸及法律意見提出後,檢察官綜合全案證據,認為當事人確實因誤信假公益及投資話術而交付帳戶。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知道或可預見詐騙集團將利用其帳戶收受詐欺款項,也無法認定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主觀犯意。
最終,檢察官就當事人遭控的相關罪嫌作成不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免於遭到起訴及後續刑事審判,順利維護自身清白。
律師解析|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的關鍵是什麼?
本案能獲得不起訴處分,並不是因為只要自己也有被騙錢,就一定不會成立犯罪。
案件真正的關鍵,在於當事人能否提出完整、客觀且前後一致的證據,證明自己交付帳戶時的真實認知。
本案重要的有利因素包括:
當事人原本即有從事公益及慈善捐款的習慣。
詐騙集團先透過舊衣捐贈及公益活動建立信任。
雙方有長時間討論捐款、慈善活動及資金運用的對話紀錄。
當事人自己投入超過百萬元,並未因提供帳戶而獲得報酬。
交付帳戶與整體假公益詐騙流程具有連續性。
當事人在發現帳戶遭警示後,也立即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
通訊紀錄、銀行明細及當事人陳述可以相互印證。
人頭帳戶案件往往高度重視當事人的主觀犯意。
因此,案件處理不能只停留在「我不知道」或「我也是被害人」的口頭答辯,而應透過完整證據,具體說明自己為何相信對方、為何提供帳戶,以及當時如何理解資金用途。
常見問題 FAQ
Q1: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就代表我一定有罪嗎?
不是。
警示帳戶是金融機構依警方通報所採取的管制措施,並不等於檢察官已經起訴,也不代表法院已經判決有罪。
但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通常表示該帳戶涉及詐欺款項,帳戶名義人可能會被警方通知製作筆錄,因此仍應審慎處理。
Q2:我自己也是詐騙被害人,還會被當成被告嗎?
有可能。
在同一件詐騙事件中,一個人可能同時具有財產被害人及帳戶提供人的身分。
即使自己也被騙錢,司法機關仍會調查交付帳戶時是否已察覺異常,以及是否可以預見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
因此,仍應完整提出對話紀錄、轉帳明細及受騙過程,以證明自己確實欠缺犯罪故意。
Q3:提供帳戶一定會成立幫助詐欺罪嗎?
不一定。
提供帳戶只是客觀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仍須判斷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故意。
若當事人因遭欺騙,誤信帳戶將用於合法交易、公益活動、求職、貸款或投資,且有證據支持,仍可能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Q4:只說自己不知道,檢察官會相信嗎?
通常不夠。
檢察官會綜合判斷對方身分、聯繫方式、交付帳戶原因、有無報酬、對話內容、資金流向及當事人自身背景。
因此,應盡可能提出客觀資料佐證,而不是只靠口頭否認。
Q5:對話紀錄應該怎麼保存?
建議保留完整對話內容,不要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幾張畫面。
應盡可能保存:
對方帳號及名稱。
對話日期及時間。
前後完整上下文。
語音、圖片及傳送檔案。
通話紀錄。
對方提供的網址、投資平台或公益活動資料。
若擔心手機遺失或對話遭刪除,應盡快進行完整備份。
Q6:收到警察局通知後,可以自己去做筆錄嗎?
法律上可以,但建議在製作第一次筆錄前,先向刑事律師諮詢。
人頭帳戶案件的爭點通常涉及主觀認知、金流及對話脈絡,若當事人尚未完整掌握案情,便在緊張狀態下接受詢問,容易出現前後不一致、誤解問題或遺漏重要事實的情形。
王琦翔律師提醒|被騙後不要刪對話,也不要急著自行拼湊說法
詐騙集團的話術不斷變化,現在不只利用民眾對投資獲利的期待,也會利用親情、愛情、求職需求,甚至對公益慈善的善意設下陷阱。
若發現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或收到警方通知涉及詐欺、洗錢案件,應先保持冷靜,並立即進行下列處理:
保留完整通訊紀錄
不要因憤怒、害怕或羞愧而刪除對話。對話內容可能是證明自己受騙及主觀不知情的核心證據。
調取銀行及交易資料
包括銀行帳戶明細、轉帳紀錄、投資入金紀錄及相關付款憑證。
整理完整受騙時間軸
將如何認識對方、對方如何取得信任、何時要求付款及提供帳戶,依照時間順序整理清楚。
不要與其他涉案人串聯說詞
應依照實際經過說明,不要自行猜測或與他人討論如何回答警方,避免反而遭質疑有勾串或隱匿事實。
第一次警詢前尋求專業協助
偵查初期所製作的筆錄,往往會成為檢察官判斷案件的重要依據。由律師事前協助盤點證據、釐清爭點及陪同應訊,有助於避免因緊張或陳述不完整而增加後續辯護困難。
若您或家人因網路投資、公益捐款、求職、貸款或協助親友,而導致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或被以詐欺、洗錢及提供人頭帳戶等罪嫌偵辦,建議儘早尋求熟悉相關案件的刑事律師協助,依據個案證據重建完整受騙過程,爭取不起訴或其他有利結果。
案件結果會因個案事實、證據及偵查情形而有所不同,本文僅為匿名化案例分享及一般法律資訊,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的保證。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洗錢防制法 |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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