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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刑事律師勝訴案例】外籍大學生落入愛情詐騙陷阱,帳戶變警示被告!律師揪出「關鍵細節」迅速爭取不起訴!近年來,臺中地區擁有眾多國際化大學,吸引了許多外籍留學生前來求學。然而,這群隻身在臺、心思單純的
  • 【臺中刑事律師勝訴案例】外籍大學生落入愛情詐騙陷阱,帳戶變警示被告!律師揪出「關鍵細節」迅速爭取不起訴!近年來,臺中地區擁有眾多國際化大學,吸引了許多外籍留學生前來求學。然而,這群隻身在臺、心思單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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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臺中地區擁有眾多國際化大學,吸引了許多外籍留學生前來求學。然而,這群隻身在臺、心思單純的外籍人士,近年卻成為犯罪集團眼中最容易下手的目標。

最常見的手法莫過於「網路愛情詐騙」——詐騙集團利用甜言蜜語讓受害者陷入愛河,再誘騙其交付帳戶,導致銀行帳戶變成警示帳戶,無辜的外籍學生一夕之間竟被移送地檢署,面臨幫助洗錢罪幫助詐欺罪的刑事起訴風險。外籍人士在臺灣涉入刑事案件該怎麼辦?人頭帳戶有可能拿到不起訴處分嗎?

本文由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律師,為您分享如何透過細膩的證據整理,成功在臺中地檢署為無辜外籍大學生奪回清白的勝訴案例。

一、 案件背景:跨國粉紅泡泡竟是洗錢陷阱!純情外籍大學生淪為人頭帳戶被告

本案當事人是一名在臺中就讀大學的外國籍學生。由於隻身在臺灣求學,生活圈單純且缺乏戀愛經驗,他在網路上結識了一名對他百般示好、噓寒問暖的對象。對方使用假冒的精美照片謊稱是生活照,用盡甜言蜜語發動猛烈的愛情攻勢。

毫無防備的當事人誤以為遇到了真愛,深信彼此未來有發展的可能。隨後,詐騙集團眼見時機成熟,開始編織「未來要與當事人結婚、共組家庭」的宏偉藍圖,並以此為藉口,央求當事人交付銀行帳戶以便後續規劃。此時已深陷愛河、對另一半言聽計從的當事人不疑有他,依約交出帳戶。

直到帳戶無預警遭到凍結、變成警示帳戶,當事人甚至被警方認定涉嫌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罪嫌而移送至臺中地檢署時,這位年輕的外籍大學生才如夢初醒,不僅真心被踐踏,更面臨可能被遣返回國、人生留污點的巨大刑事風暴。

二、 辦案難點:語言隔閡與法律偏見,如何力證「主觀無犯意」?

臺中刑事案件的實務經驗中,涉及人頭帳戶的被告往往面臨司法機關「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嚴厲檢視,更遑論外籍人士在面對臺灣複雜的司法程序時,往往因語言不通、心生恐懼而無法在做筆錄時精準表達。

如果無法強力打破檢察官對「交付帳戶即有幫助犯罪之間接故意」的刻板印象,當事人極可能面臨被起訴、甚至判刑的下場。本案的防禦關鍵,就在於律師如何從幾千條、甚至幾萬條的通訊紀錄中,揪出最細微的情感互動證據,向檢察官證明當事人被愛情沖昏頭、主觀上絕無犯罪故意的真實心境。

三、 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細膩防禦策略」

本所律師在接獲這位外籍同學的委任後,立刻成立專案小組,克服語言障礙,展開地毯式的「情境還原」防禦:

  • 策略 1:翻譯並整理關鍵對話,還原「陷入愛河」的真實心境 律師不流於流程式的答辯書狀,而是將雙方密密麻麻的通訊對話逐一梳理、翻譯,精確摘錄出詐騙集團如何施展愛情套路、如何勾勒結婚藍圖,以及當事人如何因信任而盲目配合的對話軌跡。我們向檢察官強力論述:當事人當時在情感上已完全受控於對方,交付帳戶純粹是基於對「未來伴侶」的信賴,而非幫助犯罪。

  • 策略 2:爭取檢察官心證,定錨被害人地位 在臺中地檢署偵查庭上,律師全程陪同開庭,並用專業、嚴謹的法律論述向檢察官說明,本案當事人本質上是情感與精神上的重度受害者,主觀上顯難具有幫助洗錢與詐欺的本罪故意。

四、 訴訟結果:細節決定成敗!成功打動檢察官,喜獲「不起訴處分」!

 

 

經過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強力的法律論證與無懈可擊的細節證據提示,成功爭取到檢察官的心證!檢察官充分採納辯護律師的見解,認定該外籍大學生主觀上確實毫无犯罪犯意,最終在偵查階段迅速做出不起訴處分,成功保住了這位外籍學生的學業、前途與清白!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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