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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刑事律師勝訴案例】大學生玩IG抽獎竟變詐欺被告?律師靠「雙重被害」關鍵迅速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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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您中獎了!請提供帳戶以利匯入獎金……」在 Instagram (IG) 或 Threads 上看到這樣的抽獎活動,許多心思單純、缺乏社會經驗的大學生往往會信以為真。然而,這正是近年來在臺中各大學校園周邊極為猖獗的新型詐騙陷阱。

無辜的學生本以為只是開心領獎,卻在詐騙集團精心設計的話術下交付了銀行帳戶,甚至連自己的生活費都被騙走,最後直到帳戶變成了警示帳戶、收到臺中在地警察局的詐欺罪被告通知書,才驚覺大禍臨頭。被網路抽獎騙走帳戶會被判刑嗎?大學生該如何爭取不起訴?

本文由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律師,為您分享如何透過細膩的對話梳理與法律論證,成功在臺中地檢署為無辜大學生奪回清白的真實勝訴案例。

一、 案件背景:開心玩IG抽獎竟落入犯罪黑潭!純進大學生積蓄被騙還變詐欺犯

本案當事人是一名在臺中就讀的大學生。某日,他在滑 Instagram (IG) 時看到一個看似正當且吸引人的抽獎活動,便順手參與。不久後,當事人便收到對方的中獎通知,宣稱他幸運獲得了高額獎品或獎金。

由於當事人尚在求學、完全沒有遭遇社會詐騙的經驗,便不疑有他,完全誤信為真。為了領取這份獎品,當事人不僅遵照詐騙集團的指示提供了銀行帳戶資料,更落入對方的連環套路中——對方聲稱「因為稅金及代辦手續費限制,需要先匯款數千元至指定帳戶才能解鎖撥款」。當事人一心只想著領獎,便把僅有的數千元生活費也匯了過去。

沒想到,款項匯出後對方立刻封鎖失聯。幾天後,當事人發現自己所有的金融卡都無法提款,名下帳戶全被列為警示帳戶,更接獲警方通知涉嫌刑事幫助詐欺罪,案件直接移送至臺中地檢署偵辦。這對一名還在讀書的大學生來說,無異於一場人生晴天霹靂。

二、 辦案難點:實務對人頭帳戶審查嚴苛,如何證明大學生「主觀無犯意」?

在處理臺中刑事案件的司法實務經驗中,涉及人頭帳戶的案件向來不好打。司法機關往往會以嚴厲的社會常識來檢視被告,認為「成年人應該知道網路抽獎不需要交出帳戶或先匯款」,進而容易推定被告具有幫助詐欺的未必故意。

本案當事人本質上是非常無辜的校園受害者,不僅生活費被騙光,還要面臨可能留下刑事前科、甚至影響未來就業的巨大恐懼。這類案件的攻防核心,就在於律師如何強力且具說服力地向檢察官證明:當事人自始至終都是這場騙局裡面的「純被害人」,主觀上根本沒有任何幫助犯罪的犯意!

三、 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雙重被害人防禦策略」

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在接獲當事人焦急的委任後,立刻深入研析通訊紀錄,並在臺中地檢署偵查庭上為這位大學生展開了精準的防禦防線:

  • 策略 1:定錨「財產被害」事實,排除犯罪邏輯 律師不流於形式上的口頭喊冤,而是指導當事人備妥當時轉帳匯出數千元生活費的完整金流單據。律師具狀向檢察官強力指出:當事人本身在事件中也付出了實質的財產代價、同樣遭到了詐騙。如果當事人自始知道這是詐騙集團或有意提供帳戶幫助犯罪,絕無可能自己還倒貼數千元給對方。這在邏輯上完全排除了犯罪的動機,成功定錨了當事人是「純粹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 策略 2:還原社群對話脈絡,力證因無社會經驗而誤信 律師親自梳理並具體提示當事人與詐騙集團在IG上的完整對話紀錄。對話顯示,當事人的提問與反應完全符合一個滿心期待中獎、卻對社會險惡毫無警覺的單純學生心境。律師據此向檢察官強力論述,當事人純粹是因誤信對方為真實抽獎活動才配合流程,主觀上顯難具有幫助詐欺的犯罪故意。

四、 訴訟結果:正義不缺席!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採信,迅速「不起訴處分」!

由於本所刑事律師團隊提出的法律論證條理分明,且提出的防禦證據具有無庸置疑的說服力,成功突破了檢察官的心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定該大學生主觀上確實毫無詐騙犯意,本質上亦為該詐騙事件之受害者。最終,在偵查階段便迅速做出不起訴處分,及時挽救了這位年輕學生的司法清白與光明前途!

⚖️ 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專業貼心叮嚀

人頭帳戶案件,往往一個最微小的對話細節與金流證據,就會直接影響你會被判起訴還是不起訴!

網路世界陷阱重重,犯罪集團的手法越來越懂得針對年輕人的心理弱點。如果您或您身邊的同學、孩子不幸遇到因為玩網路/IG抽獎被騙,結果帳戶變警示、收到警察局筆錄通知或臺中地檢署傳票,請千萬不要因為害怕、丟臉而隱瞞或盲目應訊。

 

 

在刑事訴訟的黃金偵查階段(也就是檢察官第一次開庭前),強烈建議一定要委任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刑事律師全程陪同防禦。由律師幫您精準梳理受騙原委、揪出關鍵自清細節,才能在第一時間迅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保障自己的清白與人生,避免因小失大而抱憾終身!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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