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被告無端遭猛烈追求者提告詐欺取財,到所與本律師討論並經律師詳閱當事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後,發現告訴人多次說出,其匯款予被告之金錢均係作為行善之用,被告亦確實將該金錢作為行善,因而於偵查庭中向檢察官答辯,被告過程中無任何詐欺行為,告訴人財產交付行為均係出於自願,幸而爭取到不起訴處分,經不起訴後,告訴人更提出再議及聲請准許自訴等程序,均遭地檢署及法院駁回,以還被告清白,有幸陪伴每位無辜之當事人走過漫長訴訟流程,係本律師所嚮往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