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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刑事律師勝訴案例】解除分期付款被騙數萬還變詐欺被告?律師出手迅速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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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為系統設定錯誤,您的訂單被設為重複扣款,請配合解除分期付款……」這句台詞許多人都聽過,但當詐騙集團用逼真的話術與幾可亂真的簡訊連結發動攻勢時,許多臺中市民往往因一時慌張而落入陷阱。

最令人痛苦的是,這類「解除分期付款」的被害人,不僅自己辛辛苦苦存的數萬元血汗錢被騙走,更常常在詐騙集團的操作指導下,無意間導致自己的銀行帳戶變成警示帳戶,甚至收到臺中在地警察局的詐欺罪被告通知書。自己明明是被害人,為什麼會變犯罪被告?人頭帳戶該怎麼爭取不起訴? 本文分享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律師,近期如何協助無辜市民洗刷冤屈、迅速獲得不起訴處分的成功案例。

一、 案件背景:誤信「解除分期付款」連結,血汗錢沒了還變詐欺被告

本案當事人是一名心思單純的臺中市民。某日,他突然收到一封簡訊通知與詐騙連結,對方宣稱其之前的消費因系統出錯,被設定為「分期扣款」,若不立刻依照指示解除,將會遭到銀行連續扣款。

當事人一時心慌、不疑有他,完全誤信為真。在詐騙集團高明的話術誘導下,不僅配合操作,甚至還將自己辛苦存下的數萬元存款匯給了對方。沒想到,詐騙集團在騙取這筆善款的同時,更利用了當事人的帳戶作為詐騙洗錢的工具。直到當事人發現網銀無法使用、名下帳戶全被列為警示帳戶,並接到臺中市警察局的筆錄通知時,他才驚覺自己不僅錢沒了,竟然還變成了涉嫌洗錢與詐欺的刑事案件被告。

二、 辦案難點:明明自己也被騙,怎麼證明「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

臺中刑事案件的實務偵查中,涉及人頭帳戶或人頭金流的被告往往會面臨極大的信任危機。司法機關通常會認為:「解除分期付款是常見的詐騙手法,一般人應該要有警覺心。」因而容易推定被告具有幫助詐欺的未必故意。

當事人一夕之間成了受害者與被告的綜合體,不僅要承受財產損失的痛,還要面臨刑事追訴的巨大精神壓力。這類案件的攻防核心,就在於如何向檢察官精準論述:當事人自始至終都是這場騙局裡的「純被害人」,主觀上根本沒有任何幫助犯罪的犯意!

三、 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精準澄清策略」

本所律師接任辯護人後,深知這類案件具備「時間急迫性」,為了不讓當事人承受漫長的訴訟煎熬,立刻展開以下防禦:

  • 策略 1:完整還原「被騙時序圖」,建立被害人定位 律師不採取籠統的答辯,而是親自梳理當事人收到詐騙簡訊、點擊連結、到最後匯出自身數萬元存款的完整時間軸。我們向檢察官提示證據,證明當事人自己也付出了實質的財產代價,這在邏輯上完全排除了他與詐騙集團「共謀」或「幫助」的可能性。

  • 策略 2:親自向檢察官說明原委,打破刻板印象 在臺中地檢署偵查庭上,律師憑藉豐富的刑事辦案經驗,具體且全面地向檢察官剖析該詐騙集團的犯罪手法與話術心理學,力證當事人是因為心思單純、一時恐慌才誤信謊言,主觀上顯難有洗錢或詐欺的故意。

四、 訴訟結果:檢察官採納律師陳述,迅速做出「不起訴處分」!

 

 

經過本所刑事律師團隊扎實的證據提示與強力的法律論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完全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認定當事人本質上確實為該案件的單純被害人,主觀上毫無犯罪意圖。最終,在偵查階段便迅速做出不起訴處分,及時挽救了當事人的司法清白,沒有讓無辜的市民在官網訴訟中受到二次傷害!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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