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因系統設定錯誤,您的訂單遭設定為重複扣款,請立即配合解除分期付款……」
這類話術看似老套,卻仍是常見的詐騙手法。詐騙集團經常冒充電商客服、銀行人員或金流平台,以「誤設分期」、「重複扣款」、「升級會員」等理由製造緊張感,再透過釣魚簡訊、假客服電話或不明連結,誘導民眾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更令人痛苦的是,有些被害人不僅遭騙走自己辛苦存下的款項,帳戶還可能在操作過程中遭詐騙集團利用,成為收受或轉移其他被害人款項的工具。
直到銀行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甚至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時,才驚覺自己明明是詐騙被害人,卻同時成為詐欺及洗錢案件的被告。
自己也被騙錢,為什麼還會遭到刑事調查?帳戶涉及詐欺金流,又該如何證明自己沒有犯罪故意?
以下分享本所近期協助當事人釐清受騙經過,並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的實際案例。
案件背景|誤信解除分期付款話術,存款被騙後又收到警方通知
本案當事人居住於臺中。
某日,當事人突然收到一封簡訊,內容聲稱其先前的消費訂單因系統設定錯誤,遭誤設為分期扣款。若未立即依照客服指示處理,銀行將持續從其帳戶扣款。
簡訊中另附有連結及聯絡方式,整體內容看似正式,對方也能說出部分消費及訂單資訊,使當事人誤以為確實是電商平台或銀行客服通知。
當事人擔心帳戶遭到連續扣款,一時慌張之下,依照對方指示點擊連結、操作網路銀行,並陸續將自己辛苦存下的數萬元匯出。
然而,詐騙集團並未就此停止。
對方在持續通話及操作指導過程中,又透過各種理由要求當事人進行帳戶驗證、測試轉帳或配合其他金融操作。當事人當時仍深信自己是在解除錯誤設定,並未察覺帳戶已遭詐騙集團利用。
直到當事人發現網路銀行無法正常使用,名下帳戶遭到限制,並收到臺中市警方通知前往製作筆錄時,才得知自己的帳戶涉及其他詐欺被害人的款項。
當事人不僅損失自己的存款,還因帳戶涉及詐欺金流,而遭以詐欺及洗錢等罪嫌調查。
法律爭點|自己也是被害人,為什麼還會成為詐欺被告?
同一件詐騙案件中,一個人可能同時具有「財產被害人」及「帳戶提供者」的雙重身分。
即使當事人自己也遭受財產損失,只要其帳戶曾經收受、轉出或協助處理其他被害人的款項,警方及檢察官仍須調查當事人是否知情參與犯罪。
司法機關通常會進一步審查:
當事人為何依照陌生人的指示操作帳戶?
是否曾交付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或驗證碼?
是否知道帳戶內有不明款項匯入?
是否曾將不明款項轉出、提領或交付他人?
過程中是否已察覺異常,卻仍繼續配合?
當事人是否因此取得報酬或其他利益?
當事人的說法是否有對話、簡訊及金流資料可以佐證?
因此,並非只要說「我也是被騙的」,就一定可以獲得不起訴處分。
案件真正的核心,在於能否以客觀證據證明:當事人自始至終都誤以為自己正在處理分期付款問題,並不知道、也未容任帳戶被用來協助詐欺或洗錢。
辦案難點|常見詐騙手法,是否代表受騙者一定有犯罪故意?
解除分期付款詐騙已存在多年,司法機關在偵辦時,可能會對當事人為何仍相信這類話術產生疑問。
但一個人是否疏於查證、是否容易受騙,與其是否具有幫助犯罪的故意,仍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刑事犯罪的成立,不能只因為當事人的警覺性不足,就直接推論其知道或容任詐騙集團利用帳戶犯罪。
每個人的年齡、生活經驗、金融知識、心理狀態及當時所承受的壓力均不相同。詐騙集團也會透過製造時間壓力、冒充權威身分及連續通話等方式,使被害人在慌亂之下失去正常判斷能力。
因此,本案的辯護重點並非單純強調當事人「心思單純」,而是透過完整的受騙時間軸及客觀資料,證明當事人的所有操作都是受到詐騙話術支配,並非基於協助犯罪的意思。
本所辯護策略|重建完整受騙歷程,證明當事人始終是被害人
本所接受委任後,立即協助當事人保存及整理所有相關資料,並針對案件中的金流與通訊紀錄進行完整盤點。
一、建立完整受騙時間軸
本所首先依照時間順序,整理當事人從收到簡訊到帳戶遭警示的全部過程,包括:
收到假客服或解除分期付款簡訊。
點擊簡訊中的不明連結。
接到自稱客服或銀行人員的電話。
對方宣稱訂單遭誤設為分期扣款。
當事人因擔心遭持續扣款而依指示操作。
當事人將自己帳戶內的數萬元匯出。
對方再以驗證、測試或解除設定為由,要求進行其他操作。
帳戶交易功能遭限制。
當事人收到警方通知後才發現遭到詐騙。
透過完整時間軸,可以呈現當事人的每一個行為,均是同一套詐騙話術下的連續結果,而非單獨、主動地協助詐騙集團處理款項。
二、保存詐騙簡訊、連結及通話資料
本所協助當事人整理手機內保存的簡訊畫面、通話紀錄、不明網址、客服帳號及其他相關資料。
這些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確實曾遭自稱客服或銀行人員者聯繫,也可還原詐騙集團如何製造錯誤扣款的假象,使當事人陷於恐慌。
相較於單純口頭表示「我被騙了」,完整的簡訊及通訊紀錄更能協助檢察官理解當事人當時為何會依照指示操作。
三、逐筆整理當事人的財產損失與帳戶金流
本所另調取銀行交易明細,逐筆比對當事人自身款項遭匯出的時間、金額,以及帳戶內其他款項的進出情形。
相關資料顯示,當事人不僅未因帳戶操作獲得任何報酬,反而先遭詐騙集團騙走自己辛苦累積的數萬元存款。
當事人所承受的財產損失,與其收到簡訊、接聽電話及依指示操作帳戶的時間亦可相互吻合。
這項事實雖然不能單獨證明當事人必然無罪,但配合完整通訊紀錄及受騙歷程,可以有力證明當事人並非為了獲取報酬而提供帳戶,也沒有與詐騙集團共同犯罪的合理動機。
四、具體說明詐騙集團的心理操控方式
本所於偵查程序中向檢察官說明,解除分期付款詐騙並非只是要求被害人進行單次轉帳。
詐騙集團通常會先掌握部分真實消費資訊,再冒充客服或銀行人員,透過「即將連續扣款」、「必須立即解除」及「不能中斷操作」等話術製造壓力。
部分詐騙集團還會要求被害人持續保持通話,避免其向家人、銀行或警方查證。
本案當事人正是在持續恐慌及誤導下,依照指示完成相關操作。其主觀認知一直停留在「處理錯誤扣款」,而非協助他人收受或轉移犯罪所得。
案件結果|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作成不起訴處分
經本所提出完整受騙時間軸、簡訊與通話資料、銀行金流明細及法律意見後,檢察官綜合全案證據,認為當事人確實是因誤信解除分期付款話術而依照詐騙集團指示操作。
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知道自己的帳戶將被用於詐欺或洗錢,也無法認定當事人具有幫助他人犯罪的主觀故意。
最終,檢察官就當事人遭控的相關罪嫌作成不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免於遭到起訴及後續刑事審判。
對當事人而言,這項結果不僅釐清其刑事責任,也避免其在遭受財產損失後,又因詐騙集團的利用而承受不必要的刑事追訴。
律師解析|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的關鍵
本案獲得不起訴處分,並不是因為「自己也有被騙錢」就當然不會構成犯罪,而是全部客觀證據足以支持當事人的說法。
重要的有利因素包括:
當事人確實收到解除分期付款的詐騙簡訊。
有相關連結、電話及通訊紀錄可以還原受騙過程。
當事人先遭騙走自己的數萬元存款。
當事人沒有因相關帳戶操作取得報酬。
當事人的金融操作與詐騙集團指示的時間高度吻合。
當事人並未主動招攬被害人或參與詐騙話術。
當事人在發現帳戶遭警示後立即停止操作並配合調查。
當事人的陳述可由簡訊、通話及銀行資料相互印證。
在人頭帳戶案件中,最重要的不是反覆強調「我不知道」,而是提出足以證明自己為何不知情、為何會依照指示操作,以及整個受騙過程如何發生的客觀證據。
常見問題 FAQ
Q1:自己被騙錢,還可能被當成詐欺被告嗎?
有可能。
若當事人的帳戶同時涉及其他被害人的款項,警方仍須調查當事人是否知情參與詐騙或協助處理犯罪所得。
因此,即使自己也有財產損失,仍應完整保存受騙證據並謹慎面對警詢。
Q2:自己也有財產損失,就一定可以獲得不起訴嗎?
不一定。
財產損失是判斷當事人是否為被害人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標準。
檢察官仍會綜合判斷通訊內容、金流、操作方式、是否取得報酬,以及當事人是否曾察覺異常。
Q3:解除分期付款可以透過ATM或網路銀行操作嗎?
不可以。
ATM及網路銀行沒有解除分期付款、取消重複扣款或解除會員設定的功能。
若接到自稱客服或銀行人員的電話,要求操作ATM、網路銀行或提供驗證碼,應立即停止操作,並自行撥打銀行或業者官方客服電話查證。
Q4:帳戶變成警示帳戶,就代表已經有罪嗎?
不是。
警示帳戶是金融機構依警方通報所採取的管制措施,不等於檢察官已經起訴,也不代表法院已判決有罪。
但帳戶遭警示通常表示帳戶涉及詐欺款項,帳戶名義人可能會被通知到案,因此仍應嚴肅處理。
Q5:收到警察通知書後,應該準備哪些資料?
建議先保存及整理:
詐騙簡訊及完整內容。
不明連結或網站畫面。
對方使用的電話號碼及帳號。
通話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
銀行交易明細。
自己遭騙款項的匯款紀錄。
帳戶遭限制或警示的通知。
向銀行、警方或165專線反映的紀錄。
Q6:可以把詐騙對話或簡訊刪除嗎?
不建議。
即使看到相關內容會感到焦慮或懊悔,仍應先完整備份。這些資料可能是證明自己受騙及主觀不知情的重要證據。
Q7:第一次警詢可以自己去嗎?
法律上可以,但建議在應訊前先釐清案件事實及證據。
人頭帳戶案件往往同時涉及大量金流、通訊紀錄及主觀認知。若未事先整理,容易因緊張而遺漏重要事實,或對不確定的事情作出猜測,增加後續辯護難度。
王琦翔律師提醒|不要讓一次受騙,演變成無法挽回的刑事風險
解除分期付款詐騙的可怕之處,不只在於騙走被害人的金錢,更可能進一步操控被害人的帳戶,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涉及其他詐欺金流。
若發現自己可能遭到詐騙,應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立刻停止一切轉帳及金融操作。
聯繫銀行辦理帳戶止付或相關處理。
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向警方報案。
完整保存簡訊、連結、通話及轉帳紀錄。
不要再依照對方指示下載程式或提供驗證碼。
收到警方通知後,先整理完整受騙時間軸及金流資料。
若您或家人因解除分期付款、假客服、釣魚簡訊或其他網路詐騙,導致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或已收到臺中市警方通知書、臺中地檢署傳票,建議儘早尋求熟悉詐欺及洗錢案件的刑事律師協助。
偵查初期若能完整提出簡訊、通話紀錄、財產損失及銀行金流,有助於檢察官正確認識案件全貌,避免真正的詐騙被害人遭到錯誤追訴。
案件結果會因個案事實、證據內容及偵查情形而有所不同。本文僅為匿名化案例分享及一般法律資訊,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的保證。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洗錢防制法 |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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