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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刑事律師勝訴案例】帳戶借男友竟變詐欺共犯?律師活用洗錢防制法新法,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把銀行帳戶借給交往多年的男友、女朋友或信任的親人使用,是生活中常見的情況。然而,近年來臺中地區出現不少因為
  • 【臺中刑事律師勝訴案例】帳戶借男友竟變詐欺共犯?律師活用洗錢防制法新法,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把銀行帳戶借給交往多年的男友、女朋友或信任的親人使用,是生活中常見的情況。然而,近年來臺中地區出現不少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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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銀行帳戶借給交往多年的男友、女朋友或信任的親人使用,是生活中常見的情況。然而,近年來臺中地區出現不少因為「信任另一半」,帳戶卻被拿去作非法洗錢、詐騙使用的無辜受害者。當銀行帳戶無預警變成警示帳戶,自己甚至收到臺中在地警察分局的詐欺罪被告通知書時,該如何自清?帳戶借給親友,法律上真的能免責嗎?

本文由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律師,為您解析如何活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的「親友信賴關係」條款,成功在臺中地檢署為當事人迅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的真實勝訴案例!

一、 案件背景:真心換絕情!信任交往多年男友,卻淪為「人頭帳戶」被告

本案當事人居住於臺中,與男友穩定交往數年。某日,男友以特定理由向當事人借用銀行帳戶,當事人基於兩人長年的感情基礎與深厚信賴,完全不疑有他,便將帳戶交付給男友使用。

孰料,男友竟然私下將該帳戶提供給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洗錢與詐騙轉帳之用。直到當事人的帳戶被集體凍結、變成警示帳戶,甚至接到臺中市警察局通知前往製作筆錄時,當事人這才驚覺,自己毫無保留的信任,竟然換來了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的刑事訴訟追訴。

二、 辦案難點:如何打破司法實務對於「交付帳戶」的犯罪推定?

在過去臺中刑事案件的實務審理中,司法機關只要看到被告「將帳戶交給他人使用」,往往會直接推定被告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未必故意」,導致無辜的被告不僅要承受被感情背叛的痛楚,還要面臨嚴重的刑事判決。

然而,本案最關鍵的突破口,在於當事人交付帳戶的對象不是網路上的陌生人,而是「交往數年的男友」。這與一般人頭帳戶案件中,被告為了賺錢而將帳戶賣給陌生第三人的情形,在主觀犯意上截然不同。

三、 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新法防禦策略」

本所律師在接獲委任後,立刻深入研究案情,並針對現行《洗錢防制法》的最新修正條文,為當事人量身打造了高明的辯護策略:

  • 策略 1:地毯式梳理對話紀錄,還原「信賴關係」 律師不流於形式上的口頭答辯,而是親自通盤梳理當事人與男友歷年來的通訊對話紀錄。我們具體向檢察官提示這些鐵證,證明雙方确实具備長年穩定的親密伴侶關係,當事人是在完全的感情信賴下交付帳戶,而非出於犯罪意圖。

  • 策略 2:精準適用《洗錢防制法》免責條款 依照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等相關法律規範與實務見解,「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而交付帳戶者,屬於法律所容許或不處罰的例外範圍。律師在辯護書狀中強力論述此點,主張當事人在主觀上絕對沒有幫助詐欺與洗錢的故意。

四、 訴訟結果: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同律師見解,迅速「不起訴處分」!

 

 

經過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強力的法律論證,並當庭提示關鍵的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完全認同辯護律師的法律見解。檢察官認定當事人確實是因親友信賴關係而交付帳戶,主觀上毫無犯罪故意,最終在偵查階段迅速給予不起訴處分,成功幫當事人洗刷冤屈,重獲清白!

⚖️ 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專業醒思與建議

法律不外乎人情,但面對司法調查時,唯有「精準的法律論述」與「扎實的證據」才能說服檢察官。如果您也遇到了帳戶借給伴侶、家人或多年好友,卻不幸變成警示帳戶、面臨洗錢與詐欺指控,千萬不要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獨自前往臺中地檢署開庭。

在訴訟的黃金初期(收到筆錄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時),尋求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律師協助,依據您的具體個案梳理對話紀錄、精準適用新法條文,才是確保順利拿到不起訴處分的唯一關鍵。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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