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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名譽無罪判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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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雙方當事人均係大學法律系教授,被告於一審遭法院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惟經本律師確認後,發現被告僅係在系務會議中提案討論學生權益一事,並未涉犯妨害名譽之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故本律師於二審時建議當事人傳喚相關證人,以證其清白,最終,在證人證述並經律師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後,二審全數翻盤,二審法院改判被告無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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