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緣由:熱心幫忙代操作外匯黃金,卻換來警示帳戶與警察通知
本案當事人(下稱被告)本身長期深耕於黃金期貨與外匯投資,具備相當的投資經驗。某日,被告的堂哥主動聯繫,聲稱其公司同事得知被告懂投資,也有參與黃金期貨投資的需求,因此央求被告幫忙代為操作。
出於親戚間的情誼與信任,被告答應幫忙,後續的資金聯繫與溝通,皆由堂哥充當中間人與該名同事(即本案告訴人)對接。
然而,被告萬萬沒有想到,這份熱心卻讓自己捲入了詐欺風暴。直到某天發現銀行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並接到警察局要求製作筆錄的通知時,被告才驚覺堂哥過去的說詞全屬虛構,且堂哥隨後便人間蒸發、失去聯絡。告訴人因資金受騙,憤而對被告提告詐欺及洗錢罪嫌。
二、 法律痛點:人頭帳戶案中,如何證明自己「沒有詐欺故意」?
在實務上,許多遭遇警示帳戶或提供帳戶的被告,往往因為無法提出實質證據,而被司法機關認定具備「未必故意」進而遭起訴。
本案的難處在於:
告訴人的資金確實流入被告帳戶: 金流客觀存在,極易被認定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或「洗錢斷點」。
中間人(堂哥)失聯: 關鍵證人人間蒸發,導致被告一開始各說各話,難以自清。
因此,案件的防禦重點,在於如何向檢察官證明:被告主觀上自始至終都認為這是正當的投資款項,絕無協助詐騙或洗錢的犯意。
三、 本所律師辦案策略:用鐵證說話,重組金流與對話紀錄
接獲本案委託後,本所律師隨即展開地毯式的證據梳理,採取以下核心策略:
精準整理金流明細: 律師將被告帳戶內的投資款項流入、期貨平台下單紀錄、出金與操作損益進行全面盤點,製作出條理分明的「金流對照表」,向檢察官證明所有入帳资金確實都投入了實際的黃金期貨交易,絕非單純轉手或提領的詐騙車手行為。
完整還原歷史對話紀錄: 雖然堂哥已經人間蒸發,但律師協助當事人完整備份並篩選出過去與堂哥的歷史通訊軟體對話。對話中清楚顯示,被告不斷向堂哥回報投資進度,且堂哥確實以「同事委託」的言詞誤導被告。這有力地證明了被告也是受騙者之一,主觀上完全缺乏詐欺動機。
四、 案件結果:檢察官採信律師論點,予以「不起訴處分」
經過檢察官開庭偵查,本所律師憑藉完備的金流證據與對話紀錄對照,成功說服檢察官。
檢察官認定被告主觀上確實認定該筆資金為正當投資款,且有實際從事黃金期貨操作之事實,無法僅憑帳戶遭到利用,即斷定被告具備詐欺或洗錢之犯意。最終,成功為被告爭取到「不起訴處分」,保住了當事人的清白與未來。
五、 律師叮嚀:遇到警示帳戶、詐欺調查,該如何自保?
近年來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許多無辜民眾常因「幫親友代操投資」、「貸款提供帳戶」或「應徵工作」而不慎成為詐欺被告。王琦翔律師建議,若不慎遇到類似狀況,請務必保持冷靜並做到以下三點:
切勿刪除對話紀錄: 無論是LINE、WeChat或簡訊,所有的歷史對話都是證明您「主觀上不知情」的最關鍵證據。
保留所有交易憑證: 包含銀行轉帳明細、投資平台操作截圖、合約書等。
提早求專業律師協助: 在第一次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建議先諮詢律師或由律師陪同應訊,避免因緊張而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洗錢防制法 |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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