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區塊鏈與加密貨幣的盛行,臺中地區近年出現大量打著「線上應徵虛擬貨幣交易員」、「兼職泰達幣(USDT)買賣助理」的高薪求職陷阱。許多心思單純的社會新鮮人或轉職者,本想在網路上尋找正當工作,卻在詐騙集團的指導下,用自己的帳戶向幣商購買虛擬貨幣,導致無辜的求職者一夕之間竟被警方認定為集體洗錢的「幣商車手」並移送法辦。
在現行《洗錢防制法》趨嚴的環境下,涉入虛擬貨幣車手案件往往面臨極高的起訴與判刑風險。應徵工作被騙變車手該怎麼辦?人頭帳戶如何自清? 本文分享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律師,近期如何透過教科書級的關鍵細節防禦,成功協助當事人奪回清白、迅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的真實勝訴案例。
一、 案件背景:網路求職應徵「幣商助理」,卻落入虛擬貨幣洗錢車手黑潭
本案當事人是一名在臺中尋找工作機會的求職者。某日,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招募「虛擬貨幣交易助理」的徵才廣告,對方聲稱工作內容單純,只需配合公司指示,在線上與特定虛擬貨幣幣商對接、購買加密貨幣即可賺取薪資。
由於對方態度專業,當事人在求職心切且毫無防備的情況下不疑有他,完全誤信為真。在應徵過程中,詐騙集團更施以連環話術,誘騙當事人自己也拿出了新台幣五萬元進行「投資與墊款」。隨後,當事人便依照公司指示操作資金、向幣商購買虛擬貨幣。
直到名下所有銀行帳戶無預警被集體凍結、變成警示帳戶,甚至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涉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及實行洗錢車手罪嫌移送至臺中地檢署時,當事人才驚覺自己不僅辛苦存的五萬元被騙光,甚至還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了詐騙集團用來洗錢的「幣商車手」,面臨嚴重的刑事官司。
二、 辦案難點:涉及虛擬貨幣金流,司法實務如何審查「車手」的主觀犯意?
在處理臺中刑事案件的實務偵查中,涉及「虛擬貨幣」與「車手金流」的案件向來被視為一級重罪。司法機關通常對這類被告持高度懷疑態度,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具高風險性,一般人求職時應該要有警覺心,進而容易推定被告具有洗錢與詐欺的未必故意。
當事人一夕之間成了受害者與被告的綜合體,精神面臨巨大崩潰。這類案件的攻防核心,就在於律師如何從龐雜的求職通訊紀錄中,找出能夠徹底說服檢察官的「主觀無犯意」鐵證,打破司法機關對車手的犯罪推定。
三、 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雙重被害人防禦策略」
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在與當事人進行深度、實質的案情研析後,憑藉敏銳的辦案直覺,迅速鎖定了兩個足以扭轉心證的「防禦細節」:
策略 1:定錨「雙重被害人」身分,排除犯罪動機 律師具狀向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強力指出:當事人本身在求職過程中,亦遭該詐騙集團施以詐術,實質上被騙取了新台幣五萬元的個人積蓄。這在邏輯上與常理上完全說不通——如果當事人自始知道這是詐騙集團、甚至有意擔任洗錢車手,絕無可能自己還倒貼五萬元給犯罪集團。此舉成功定錨了當事人自始至終皆為「純粹被害人」的法定地位。
策略 2:地毯式還原求職對話,力證毫無犯罪警覺 律師親自梳理長達數頁的求職通訊紀錄,向檢察官提示對話內容。對話顯示,當事人自始至終都在詢問正當工作的報到流程、職務細節,且對方的回應極具偽裝性,對話中完全看不出當事人對於求職過程有任何怀疑或對不法金流有所認知。這充分證明了當事人主觀上完全缺乏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故意。
四、 訴訟結果:細節決定成敗!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採信,迅速做出「不起訴處分」!
由於本所刑事律師團隊提出的辯護理由條理分明,且提出的防禦細節極具說服力,成功爭取到檢察官的關鍵心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定當事人確實是單純遭利用的求職被害人,主觀上毫無洗錢犯意。最終,在偵查階段便迅速做出不起訴處分,及時挽救了這位無辜市民的前途與清白,免於遭受二次司法傷害!
⚖️ 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專業貼心叮嚀
新型態的虛擬貨幣案件,往往一個最微小的對話細節,就會直接影響你會被起訴還是不起訴!
網路求職陷阱多,現今犯罪集團的手法越來越高明,連應徵工作都能讓你無辜變成洗錢車手。如果您或您身邊的親友不幸遇到因為應徵工作、虛擬貨幣買賣,導致帳戶變警示、收到警察局筆錄通知或臺中地檢署傳票,請千萬不要驚慌,更不要心存僥倖獨自盲目應訊。
在刑事訴訟的黃金偵查階段,強烈建議一定要委任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律師全程陪同開庭防禦。由律師幫您精準抓出能證明清白的救命細節,才不會因為一個不小心的回答而因小失大,慘遭起訴!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洗錢防制法 |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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