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與前夫於婚姻存續期間,前夫曾向當事人的父母借款共計新臺幣70多萬元,用以償還自身信用貸款與支付生活費,並立下借據承諾若日後兩人離婚,將於一週內還清全數借款。此外,前夫曾向當事人母親購買一輛汽車,為節省保險費而借名登記於當事人名下。雙方於民國113年底簽署兩願離婚協議時,特別約定前夫應給付當事人40萬元,並以變賣該車輛的價金來折抵,若有不足則由前夫負責補足差額。然而離婚後,前夫不僅拒絕配合賣車、將車輛隨意違停路邊導致當事人代墊各項罰單與稅金共13,280元,更對前述71萬餘元的父母借款置之不理。當事人無奈之下只好自行尋回車輛並以18萬元售出,隨後與父母共同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要求前夫給付剩餘的22萬元離婚協議差額、代墊費用,以及清償積欠父母的借款。
本案由陳星宇律師擔任當事人及其父母的共同訴訟代理人。經律師積極蒐集證據與專業辯護,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方全面勝訴。法院裁定前夫必須給付當事人新臺幣233,280元(包含22萬元協議差額與13,280元代墊款項),並須分別償還當事人的父母各新臺幣356,003元(即71萬餘元借款由兩人平分)。上述判決款項均得附加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且本案訴訟費用全由前夫負擔,並宣告得為假執行,成功為當事人一家討回公道。
在訴訟攻防中,前夫試圖脫免責任,辯稱借據僅為「借貸計畫書」並未實際收到款項,更主張離婚協議中的40萬給付義務應於「自己出售車輛後」才算數。針對這些推託之詞,律師精準提出當事人父母代償前夫銀行債務的清償證明與收據,成功說服法院確有交付借款的事實。針對車輛爭議,律師協助法院釐清該車輛實質上為前夫所有,當事人僅是出於節省保費的「借名登記」,而離婚協議的真意是前夫負有40萬元的給付義務,賣車僅是籌措資金的方法之一,前夫不能以此無限期拖延。此外,律師亦靈活運用《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成功向法院主張前夫應償還當事人代為墊付的交通罰單與牌照稅,最終法院全盤採納律師主張,判令前夫必須負起應盡的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