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與告訴人間因感情問題發生糾紛,嗣後於Instagram限時動態張貼含有告訴人臉部特徵的照片,並加註批評文字。
告訴人認為當事人未經同意公開使用其照片及個人資料,因此提出刑事告訴。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以當事人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提起公訴。
除此之外,當事人於貼文中所使用的文字,亦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的爭議。
本案較為特殊之處在於,雙方因感情糾紛關係已經惡化,案件進入法院後,當事人始終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因此,如何在沒有和解、沒有取得告訴人諒解的情況下,仍爭取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結果,成為本案重要的辯護方向。
二、辯護策略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後,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
本案並非所有罪嫌都採取相同的答辯方式,而是依照不同罪名的證據強弱及犯罪構成要件分別處理。
針對客觀證據較為明確的個資法部分,將辯護重點轉向犯後態度及緩刑;至於公然侮辱部分,則從雙方糾紛背景、貼文語境及言論對名譽權的侵害程度進行法律上答辯。
就當事人於Instagram張貼告訴人照片的行為,考量相關貼文截圖等客觀證據,當事人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因此,辯護上並未在證據相對明確的部分進行不必要的爭執,而是將重點集中在坦承犯行的態度、犯罪情節、前科紀錄及有無實際執行刑罰的必要性等量刑事項。
在犯罪事實已有客觀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中,適當調整辯護方向,往往比全面否認更能有效爭取對當事人有利的結果。
本案最大的量刑困難,在於當事人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和解及被害人諒解,確實是法院判斷犯後態度及是否給予緩刑時經常考量的重要因素,但並不是刑法第74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條件。
因此,在無法以和解作為有利量刑因素的情況下,李律師改從當事人坦承犯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罪情節、生活狀況及再犯可能性等因素進行完整量刑辯護。
主張即使雙方最終沒有和解,仍應依當事人的個別情況判斷是否具有實際執行刑罰的必要。
除了個資法外,本案亦涉及當事人在貼文中使用「小三最喜歡毒雞湯」等文字,是否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辯護上並未因個資法部分坦承犯行,就一併承認所有貼文內容均構成犯罪,而是將公然侮辱部分獨立分析。
法院進一步審酌雙方感情糾紛的前因後果、貼文內容及整體表意脈絡後,認為相關文字雖然具有負面、貶抑意味,但尚未達到刑法公然侮辱罪所要求的不可容忍之貶損程度。
因此,這部分最終並未另為有罪認定。
本案量刑辯護的另一項重點,就是避免將「沒有和解」與「不能緩刑」直接畫上等號。
緩刑仍有其法定要件,法院應依被告的前科、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及是否有實際執行刑罰之必要等因素綜合判斷。
因此,即使案件客觀上缺少「和解」這項有利因素,仍可透過其他具體量刑資料,說明當事人經過刑事偵查、審判及刑之宣告後,已足以產生警惕效果,而無立即執行刑罰的必要。
三、最終結果
經李思漢律師針對個資法、公然侮辱及緩刑要件分別進行辯護後,本案最終取得兩項重要結果。
法院綜合雙方關係、事件背景及貼文整體語境後,認為相關文字雖具有負面貶意,但尚未達到刑法所要求不可容忍的名譽侵害程度,因此:
即使當事人始終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法院仍考量當事人坦承犯行,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為經此次偵查、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最終判處:
換言之,本案即使沒有取得告訴人和解或諒解,仍透過犯罪成立範圍及量刑策略的分別處理,成功爭取緩刑,使當事人無須實際執行拘役刑。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刑事案件中,許多人會認為「沒有和解,就不可能緩刑」,但和解並不是所有案件取得緩刑的法定必要條件。
另一方面,在IG、Threads、Facebook等社群平台發文時,如果同時涉及他人的照片、姓名及負面評論,也可能同時衍生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名譽等不同法律問題,仍應分別檢視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 沒有與被害人和解,不代表一定無法獲得緩刑:
和解確實是法院量刑時可能考量的重要因素,但法院仍會綜合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前科紀錄及個案狀況判斷是否給予緩刑。本案即是在沒有和解的情況下,最終仍成功取得緩刑2年。
💡 證據明確時,適當認罪也可能是辯護策略的一部分:
刑事辯護並非所有罪名都必須全面否認。如果客觀證據已相對明確,仍可將辯護重點轉向犯後態度、量刑及緩刑;至於具有法律爭議的其他罪嫌,則分別提出答辯。
⚠️ 公開他人的照片,也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照片如果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即使照片原本可以在網路上取得,也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再次公開利用,仍須依具體利用目的、法律依據及個案情形判斷。
📌 網路上的負面言論,也不是只看單一詞語就能判斷是否犯罪:
公然侮辱等妨害名譽案件,仍須綜合前後文、事件背景、雙方關係、表意脈絡及對名譽造成的影響程度判斷。本案即是個資法部分成立犯罪,但公然侮辱部分並未另為有罪認定。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刑事案件偵查及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辯護、量刑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
如果您或親友因IG、Threads、Facebook等網路發文,而面臨個資法、妨害名譽或其他刑事案件,即使目前無法與對方達成和解,仍可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分析各罪犯罪構成要件、整理有利量刑資料,並依案件情形研擬認罪、無罪及緩刑等不同辯護策略。
五、常見問答
有可能。
和解是法院判斷犯後態度及量刑時可能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並不是取得緩刑的絕對必要條件。
即使沒有和解,仍可依個案從犯罪情節、坦承犯行、前科紀錄、犯後態度及其他具體情況,向法院說明是否具有暫緩執行刑罰的必要性。
本案即是在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最終仍獲法院宣告緩刑2年。
緩刑是法院雖然判決被告有罪並宣告刑罰,但認為依個案情形,暫時沒有立即執行刑罰的必要,因此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刑罰執行。
例如本案法院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原則上在2年的緩刑期間內,拘役50日暫不執行;如果緩刑期間屆滿而緩刑宣告未遭撤銷,依刑法規定,原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
因此,緩刑並不是無罪,而是法院仍為有罪判決,但暫緩刑罰的執行。
有可能。
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照片,可能屬於個人資料。未經本人同意而公開利用時,仍須依資料來源、蒐集及利用目的、是否具有其他法律依據、公開方式及具體情節判斷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因此,並不是「網路上本來就看得到的照片」,就當然可以任意轉貼、公開或搭配其他內容使用。
不一定。
法院並不是只看到「小三」或其他負面詞語,就直接認定成立公然侮辱,而仍須綜合前後文、雙方關係、事件背景、表意脈絡及對名譽權造成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具體判斷。
本案法院即認為相關文字雖然帶有負面貶意,但依整體脈絡判斷,尚未達到不可容忍的名譽侵害程度,因此公然侮辱部分未另為有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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