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透過Instagram認識一名未滿18歲少年,雙方後續以LINE持續聯繫。
當事人明知對方為少年,仍要求對方拍攝、傳送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遭對方拒絕後,又以散布對方先前性影像等言語施壓,要求對方重新拍攝性影像。
少年並未依照要求重新拍攝相關影像,事後並在母親陪同下報警處理。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當事人遭起訴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脅迫少年自拍性影像未遂罪。
由於本案涉及兒少性影像犯罪,法定刑度相當嚴重。即使本案最終未取得新的性影像而僅成立未遂,當事人仍面臨高度的入監服刑風險。
二、辯護策略
本案當事人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因此辯護策略並非在客觀證據已相對明確的情況下全面否認犯行,而是必須進一步思考:
因此,李思漢律師將本案辯護重點集中於未遂犯減刑、損害填補及被害人諒解、刑法第59條酌減,以及最終緩刑要件等量刑事項。
本案雖然當事人已對少年提出拍攝性影像的要求並以言語施壓,但少年最終並未依照要求重新拍攝、傳送相關性影像,因此犯罪結果並未既遂。
辯護上首先主張依刑法有關未遂犯的規定減輕其刑,將本案的法定刑度向下降低。
然而,本案真正困難之處在於:即使適用未遂犯減刑後,法院仍指出最低法定刑高達有期徒刑3年6月。
也就是說,僅有未遂減刑仍不足以讓當事人取得緩刑,必須再進一步尋求其他法定減刑事由。
除了法律上的減刑規定外,本案另一項重要的量刑辯護工作,就是積極處理當事人與被害人間的損害填補問題。
從偵查至法院審理期間,李律師協助處理雙方和解事宜,最終與少年達成2次和解並取得諒解。
少年及其母親亦向法院表達,希望法院能夠對當事人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被害人諒解並不代表犯罪因此消失,但在犯罪事實明確的案件中,當事人是否實際填補損害、被害人的態度及犯後表現,都可能成為法院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這是本案能否取得緩刑的關鍵。
本案所涉犯罪原本即屬法定刑相當嚴重的犯罪,即使先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法定刑仍達有期徒刑3年6月,尚無法僅憑未遂減刑取得符合緩刑門檻的宣告刑。
因此,李律師進一步從當事人坦承犯行、犯罪未遂、積極與被害人達成2次和解、取得被害人諒解、少年及其母親均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以及本案具體犯罪情節等因素進行量刑辯護。
主張若仍科以減刑後的最低刑度,依本案具體情形仍有情輕法重之處,請求法院進一步適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規定,再次酌量減輕其刑。
法院最終採取此一量刑方向,使本案刑度得以進一步降低。
本案的量刑辯護並不是單獨提出幾項從輕因素,而是必須將每一個環節彼此銜接。
首先以未遂犯規定減刑,再透過和解、損害填補、被害人諒解及個案犯罪情節,進一步爭取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使法院最終宣告的刑度進入得以考量緩刑的範圍。
再就當事人的犯後態度、被害人意見及其他個案情形,向法院爭取給予緩刑機會,避免實際入監服刑。
三、最終結果
本案涉及兒少性影像重罪,即使依未遂犯規定減刑後,最低法定刑仍達有期徒刑3年6月,原本即面臨相當高度的入監服刑風險。
經李思漢律師從未遂犯減刑、與被害人達成2次和解並取得諒解、被害人及其母親表示希望從輕量刑,以及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方向進行完整量刑辯護後,法院最終進一步減輕刑度,並給予當事人:
使當事人最終得以避免實際入監服刑。
本案的關鍵並非單純「認罪求情」,而是在法定刑度相當嚴格的情況下,逐層確認可以適用的減刑規定,並透過損害填補、被害人諒解及完整量刑辯護,使最終宣告刑達到得以爭取緩刑的範圍。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的案件,法律所規定的刑度相當嚴格,尤其以強暴、脅迫等方式要求兒少拍攝性影像,即使最後沒有實際取得影像而僅成立未遂,仍可能面臨相當嚴重的刑事責任。
因此,這類案件如果客觀證據及犯罪事實已相對明確,辯護工作的重點就不一定是全面否認,而應進一步確認有哪些法定減刑事由、如何處理損害填補,以及最終是否具有爭取緩刑的法律空間。
⚠️ 沒有真的取得兒少性影像,不代表就沒有刑事責任:
如果已經著手實行相關犯罪,即使被害人最終沒有依照要求拍攝、傳送影像,仍可能成立未遂犯。是否得依未遂規定減刑,則須依具體罪名及案件情形判斷。
📌 重罪案件的「減刑順序」可能直接影響能否爭取緩刑:
本案即使適用未遂減刑後,最低法定刑仍達3年6月,因此還必須進一步爭取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對於法定刑較重的案件而言,每一項減刑事由都可能直接影響最終宣告刑。
💡 和解及被害人諒解,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花錢就能換緩刑」:
法院仍會綜合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損害填補、被害人意見、前科紀錄及其他個案因素判斷。本案除達成2次和解外,被害人及其母親亦向法院表達希望從輕量刑及給予緩刑的意見。
📌 犯罪事實明確時,量刑辯護本身就是刑事辯護的重要一環:
刑事辯護並不只有「無罪」才算有辯護空間。當證據明確時,如何適用未遂減刑、刑法第59條、和解與損害填補,以及刑法第74條緩刑制度,都可能直接影響當事人最終是否需要入監服刑。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刑事案件偵查及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辯護、量刑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
如果您或親友正面臨兒少性影像、妨害性自主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分析犯罪構成要件及現有證據,並依案件情形研擬認罪、減刑、和解及量刑辯護策略。
五、常見問答
有可能,但必須看法院最終宣告的刑度及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緩刑要件。
因此,即使原本涉及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如果案件具有未遂、刑法第59條或其他依法得減輕其刑的事由,經減刑後使法院最終宣告刑符合緩刑的法定條件,仍可能進一步爭取緩刑。
本案即是透過未遂減刑及刑法第59條酌減等量刑辯護,使最終刑度得以進一步降低,再爭取法院給予緩刑。
刑法第59條是指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法院認為即使科以法定最低刑仍嫌過重時,可以依個案情形酌量減輕其刑。
但刑法第59條並不是只要認罪、道歉或和解,就一定可以適用,仍須由法院綜合整體犯罪情狀具體判斷。
本案即使先依未遂規定減刑後,最低法定刑仍達有期徒刑3年6月,因此能否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便成為本案量刑辯護的重要環節。
不一定。
和解、損害填補及取得被害人諒解,是法院量刑及判斷是否給予緩刑時可能考量的重要因素,但並不是「只要和解就一定緩刑」。
法院仍會綜合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前科紀錄、損害填補、被害人意見及其他個案情形進行判斷。
因此,涉及重罪案件時,除了積極處理和解,也應一併檢視是否具有法定減刑事由,以及如何完整進行量刑辯護。
有可能。
是否成立犯罪以及屬於既遂或未遂,仍須依具體行為及所涉及的罪名判斷。不能單純因為最後沒有實際取得影像,就認為一定不成立刑事犯罪。
本案即因少年最終沒有依照要求重新拍攝相關性影像,而涉及脅迫少年自拍性影像未遂的認定,並進一步以未遂犯規定作為減刑辯護的重要基礎。
如果已經因兒少性影像案件收到警詢、偵查庭通知或起訴書,應儘早確認具體被控罪名、既遂或未遂、現有證據及可能適用的減刑規定,再決定後續辯護及量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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