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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控當事人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及背信罪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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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晨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刑事案件案例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原任職於某公司,離職前曾使用隨身碟連接公司電腦。公司因此認為當事人擅自下載、刪除公司內部電磁紀錄及營業秘密,進而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

當事人因此同時遭控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及背信罪等多項罪嫌。

然而,公司雖然認為當事人曾使用隨身碟,即可能將公司資料攜出,但究竟下載了什麼資料、刪除了哪些檔案、所稱資料是否真的屬於營業秘密,以及當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仍須有具體證據證明,不能僅從「曾經使用隨身碟」的客觀事實直接推論。

二、辯護策略

當事人遭公司提出多項刑事告訴後,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

由於本案同時涉及營業秘密、電磁紀錄及背信等不同犯罪構成要件,李律師接受委任後,逐一檢視公司所提出的指控及相關證據,並將辯護重點集中於兩項核心問題:

第一,公司能否具體證明當事人究竟取得、下載或刪除了哪些資料?

第二,即使確實有取得資料,公司能否進一步證明相關資訊符合營業秘密的法定要件?

因此,本案並不是單純否認「曾經使用隨身碟」,而是進一步要求告訴人及檢方回到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逐項檢視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犯罪。

公司無法具體指出究竟遭下載或刪除哪些檔案

當事人並不否認離職前曾經將隨身碟連接公司電腦。

但刑事犯罪的認定,不能僅因「隨身碟曾經插入公司電腦」,就直接推論當事人必然有下載、刪除公司資料的行為。

本案調查結果顯示,公司雖然主張當事人有下載、刪除營業秘密或其他電磁紀錄,卻始終無法具體指出究竟是哪一份檔案、何時遭到下載或刪除、檔案內容為何,亦欠缺足以證明相關犯罪行為的客觀證據。

因此,辯護上即從最基礎的犯罪事實著手:如果連「什麼資料遭到取得或刪除」都無法具體特定,又如何進一步認定當事人構成犯罪?

使用隨身碟本身,不等於竊取公司營業秘密

當事人主張,當時使用隨身碟的目的,是為了整理及取回個人所有的職業訓練教材、影片等資料,而非竊取公司營業秘密。

「將隨身碟插入公司電腦」本身只是一項中性的客觀行為。

若沒有進一步的電腦鑑識、檔案紀錄或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究竟複製、刪除或取得何種公司資料,尚不能單純從使用隨身碟的行為,反向推論當事人具有竊取營業秘密或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故意。

公司內部資料,不代表當然就是法律上的「營業秘密」

即使公司主張相關資料屬於內部文件,也不代表所有公司內部資料都當然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

營業秘密的成立仍有其法定要件,原則上必須進一步判斷相關資訊是否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以及公司是否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案公司既無法具體指出當事人究竟取得哪一項營業秘密,自然也難以進一步說明該特定資訊為何符合營業秘密的法定要件。

因此,辯護上特別區分:

「公司內部資料」與「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並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缺乏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犯罪

除了無法具體確認當事人究竟下載或刪除何種資料外,公司亦未能提出足夠的其他客觀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有其所指控的相關犯罪行為。

刑事程序中,犯罪事實仍須依積極證據加以證明,不能僅憑告訴人的懷疑,或因離職員工曾經使用公司電腦、隨身碟,就直接推論其成立營業秘密、妨害電腦使用或背信等犯罪。

因此,李律師針對公司指控內容、犯罪構成要件及現有客觀證據逐一分析,主張本案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涉有相關犯罪。

三、最終結果

檢察官綜合調查結果後認為,雖然當事人確實曾將隨身碟插入公司電腦,但告訴人始終無法具體指出當事人究竟下載或刪除了哪些公司電磁紀錄或營業秘密,也欠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確有相關犯罪行為。

最終,檢察官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及背信罪,依法作成:

不起訴處分。

使當事人面對公司同時提出的多項刑事指控,最終得以在偵查階段即終結刑事程序,避免案件進一步遭提起公訴而進入法院審判。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離職員工與原公司之間,經常因為工作資料、電腦檔案、客戶資訊、營業秘密及離職交接等問題衍生刑事糾紛。

但這類案件不能只看「員工有沒有把資料帶走」或「有沒有使用USB」,而應進一步區分實際取得何種資料、取得權限、資料性質、使用目的,以及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 公司內部資料,不代表全部都是「營業秘密」:
是否屬於營業秘密,仍須針對具體資訊判斷其是否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以及公司是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不能僅因文件標示「內部資料」或存放於公司電腦,就當然認定屬於營業秘密。

💡 「有插USB」與「有竊取營業秘密」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USB使用紀錄可能證明外接裝置曾經連接電腦,但究竟複製了哪些檔案、是否刪除資料、取得的資料是否屬於公司所有,以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仍須進一步以其他證據證明。

⚠️ 離職前後不要任意刪除、修改或帶走公司資料:
即使員工認為某些資料是自己製作、自己使用,仍可能因公司內部規範、智慧財產權歸屬或資料內容而產生爭議。離職交接時最好確認資料歸屬及交接範圍,並保存相關紀錄。

📌 遭公司提告後,應先確認公司到底指控「哪一份資料」:
營業秘密、妨害電腦使用及背信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如果公司僅籠統主張「資料被偷走」,仍應進一步確認具體檔案、取得時間、取得方式、保密措施及公司所稱損害,才能針對不同罪名進行有效答辯。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刑事案件偵查及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告訴、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

如果您或親友因離職、勞資爭議或工作資料問題,而面臨營業秘密、妨害電腦使用、背信或其他刑事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釐清公司具體指控、檢視相關檔案及客觀證據,並針對不同犯罪構成要件研擬辯護策略。

五、常見問答

離職前把公司電腦裡的資料下載到隨身碟,就一定違反營業秘密法嗎?

不一定。

首先必須確認實際取得或下載的是什麼資料,其次才進一步判斷相關資訊是否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以及公司是否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因此,「從公司電腦下載資料」與「竊取營業秘密」並不能直接畫上等號,仍須依具體資料內容及取得方式判斷。

公司說我偷了營業秘密,我該怎麼辦?

建議先確認公司究竟指控您取得了哪一份資料、何時取得、如何取得,以及公司主張該資料屬於營業秘密的理由。

同時應保存自己的工作內容、檔案來源、公司授權情形、Email、交接紀錄及相關對話,不要因為擔心遭到誤會而任意刪除或修改資料。

若已收到警詢或偵查通知,也可以儘早聯絡律師,由律師協助檢視公司所提出的證據,並針對營業秘密、妨害電腦使用或背信等不同罪名分別研擬答辯方向。

公司只證明我曾經插過USB,就可以認定我偷公司資料嗎?

不能只憑這項事實直接認定。

USB曾經連接公司電腦,可以作為案件中的一項客觀資料,但仍須進一步確認是否真的有檔案被複製或刪除、是哪一份檔案、相關資料內容為何,以及當事人的使用目的。

本案即是當事人不否認曾使用隨身碟,但告訴人始終無法具體指出究竟有哪些公司電磁紀錄或營業秘密遭到下載、刪除,最終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而作成不起訴處分。

收到公司提告營業秘密、背信或妨害電腦使用的通知,可以先找律師嗎?

可以,而且這類案件通常同時涉及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及大量電子資料,越早整理證據越有利於釐清爭點。

收到警詢或偵查通知後,可以先將離職交接資料、工作檔案來源、Email、公司規範、對話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由律師檢視。

由律師先協助確認公司真正指控的行為及可能涉及的罪名,再整理有利證據及答辯方向;必要時,也可以委任律師陪同警詢或偵查庭。

LEGAL CONSULTATION

因離職或公司資料問題遭提告?

若您或親友因離職、工作資料、USB使用或勞資爭議,而面臨營業秘密、妨害電腦使用、背信等刑事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釐清公司具體指控的資料、現有客觀證據及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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