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與告訴人原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共同進行人工生殖療程。嗣後雙方感情生變並離婚,告訴人於得知當事人懷孕、生產後,認為自己並未同意後續的胚胎植入程序。
告訴人進一步主張,人工生殖療程相關同意書上的簽名並非其本人所簽,懷疑係由當事人冒用其名義在相關文件上簽名,因而提出刑事告訴,指控當事人涉嫌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人工生殖法等罪嫌。
然而,即使告訴人否認文件上的簽名為其本人所簽,仍存在一個最重要的問題:「不是告訴人本人簽的」,是否就代表「一定是當事人偽造的」?這也成為本案偵查及辯護的核心爭點。
二、辯護策略
當事人遭前夫提出刑事告訴後,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
本案並不只是單純爭執「簽名是真是假」,更重要的是,刑事程序必須進一步證明:究竟是何人製作相關簽名,以及是否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實際從事偽造行為。
因此,李律師針對醫療資料、相關同意文件及雙方LINE對話逐一整理,主張不能僅因告訴人否認簽名,就直接反向推論係由當事人所偽造。
本案最重要的辯護核心,即在於區分兩個不同的待證事實:
「相關簽名是否為告訴人本人所簽」,與「相關簽名是否為當事人所偽造」,並不是同一件事情。
即使告訴人否認相關簽名為其本人所簽,至多只是對簽名真正與否產生爭議,仍須進一步證明究竟由何人簽署、如何簽署,以及有何證據可以證明就是當事人所為。
因此,不能僅因告訴人一句「這不是我簽的」,就直接跳到「所以一定是當事人冒簽」的結論。
偵查過程中亦調取相關醫療院所資料。
從醫療資料固然可以確認當事人曾接受相關人工生殖療程及冷凍胚胎植入手術,但「曾經接受醫療行為」與「偽造相關同意書上的簽名」仍屬不同的待證事實。
現有醫療資料並不足以直接證明爭議文件上的簽名究竟由何人所簽,更不足以據此認定係由當事人冒用告訴人名義簽署。
因此,辯護上特別主張,不能因為當事人是接受療程的一方,就直接推論相關文件必然是由當事人偽造。
告訴人亦提出雙方事後LINE對話,作為其指控的相關證據。
然而,經重新檢視完整對話內容後,雖然雙方確實曾針對懷孕、冷凍受精卵及相關事項進行討論,但對話中並沒有當事人承認自己曾冒簽告訴人姓名,或承認偽造相關同意文件的內容。
因此,這些對話至多能夠呈現雙方對人工生殖及懷孕事項存在爭議,仍不足以直接證明當事人具有偽造署押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罪行為。
偽造文書案件不能只停留在「這個簽名不是我的」這個層次。
若要進一步追究特定人的刑事責任,仍須有相應證據證明該特定人確實實施偽造行為。因此,本案辯護上著重檢視檢方現有證據,是否真的能夠從「告訴人否認簽名」進一步證明「就是當事人所偽造」。
在欠缺其他積極證據可以連結當事人與爭議簽名的情況下,自不能僅憑雙方離婚後的爭議及告訴人單方指述,即認定當事人涉犯相關刑事犯罪。
三、最終結果
經李思漢律師於偵查階段整理相關醫療院所資料、人工生殖療程文件及雙方LINE對話,並針對「簽名非告訴人本人所簽」與「簽名係由當事人偽造」兩者間的證明差異提出完整辯護。
檢察官綜合相關醫療資料、雙方LINE對話及其他事證後,認為即使告訴人否認相關文件上的簽名為其本人所簽,仍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相關簽名係由當事人所偽造。最終依法作成:
使當事人得以在偵查階段即終結刑事程序,避免因離婚後衍生的人工生殖及文件爭議,進一步遭提起公訴而進入刑事審判程序。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偽造文書案件的核心,往往不只是「這個簽名是真是假」,更重要的是:檢方能否證明究竟由何人偽造,以及該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犯罪故意。
尤其夫妻、親屬或商業關係中,經常存在代為處理文件、協助簽署或長期共同處理事務的情形。當雙方日後關係破裂,過去的文件簽署過程便可能成為刑事爭議。
📌 「不是我簽的」不等於「就是對方偽造的」:
告訴人否認簽名,只是偽造文書案件的其中一項證據。若要追究特定人的刑事責任,仍須進一步證明究竟由何人製作該簽名,以及被告是否確實參與偽造行為。
💡 原始文件、簽署流程及對話紀錄,都是重要證據:
發生簽名或文件真偽爭議時,應儘可能保存文件原本、簽署前後的通訊紀錄、文件如何取得及交付、當時有哪些人在場等資料,以利還原真正的簽署過程。
⚠️ 不要因為曾經使用或提出該份文件,就忽略「偽造者是誰」的證明問題:
文件曾經由何人使用、受益或提出,與文件究竟由何人偽造,仍可能是不同問題。刑事案件仍須依個案證據具體判斷,不能僅以結果反推偽造行為人。
📌 家事糾紛衍生刑事告訴,更應把情緒爭議與犯罪證據分開處理:
離婚、感情或親屬糾紛中,雙方往往對過往事件有截然不同的理解。進入刑事程序後,仍應回到原始文件、客觀資料及犯罪構成要件,而非僅憑雙方事後各自的說法判斷。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刑事案件偵查及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告訴、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
如果您或親友因夫妻、親屬、商業或其他糾紛,而面臨偽造署押、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或其他刑事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釐清文件簽署過程、整理客觀證據,並針對犯罪構成要件研擬辯護策略。
五、常見問答
不一定。
「簽名不是對方本人所簽」與「簽名就是由您所偽造」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刑事案件若要認定特定人涉犯偽造文書等犯罪,仍須依具體證據判斷簽名究竟由何人製作、文件如何形成,以及被告是否實際參與偽造行為,不能僅因本人否認簽名,就直接認定一定是另一方偽造。
有可能。
刑事犯罪並不以存在錄影或目擊證人為必要,仍可能透過原始文件、筆跡、通訊紀錄、文件取得及使用過程、證人證述及其他客觀證據綜合判斷。
反過來說,如果現有證據只能證明「簽名不是本人所簽」,卻無法進一步證明究竟由誰偽造,就仍須檢視證據是否已達到足以認定特定被告犯罪的程度。
有可能,不能因為雙方具有夫妻關係,就認為當然可以代替對方簽名。
仍應視有無本人授權、文件性質、簽署目的、具體使用方式及是否足以生損害等情形判斷。
因此,夫妻或親屬間如需代為簽署重要文件,仍應事先確認授權範圍,並盡可能留下可以證明授權的紀錄。
建議先保存爭議文件的原本或完整影本、文件取得來源、簽署前後的LINE或其他通訊紀錄、Email、相關申請文件,以及可以證明當時簽署流程的人證或資料。
如果已經收到警詢通知或檢察官傳票,也可以先由律師協助確認對方究竟指控哪一份文件、哪一個簽名及哪一次使用行為,再針對具體罪名及證據研擬答辯方向;必要時,也可以委任律師陪同警詢或偵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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