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緣由
本案為過失致死案件 。被告芮芮因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被處以7個月有期徒刑 。檢察官與被告芮芮均不服判決,各自提起上訴 。檢察官主張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遲遲未達成調解,犯後態度不佳,認為原判決量刑過輕,應加重刑期 。而被告則認罪,並表示願意和解,同時請求法院考量其經濟壓力與和解意願,給予緩刑 。
二、爭取結果
法院最終駁回了檢察官和被告關於刑期過輕或過重的上訴 。然而,法院同時宣告被告芮芮緩刑3年 。這項判決讓當事人得以免除牢獄之災,並在緩刑期間獲得自新的機會 。
三、案件解析
這起案件的成功關鍵,在於陳星宇律師成功地在第二審程序中,為當事人創造了逆轉判決的有利條件。
- 回應檢察官質疑,展現犯後悔意: 檢察官在起訴時,將「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作為被告犯後態度不佳的論據 。在陳星宇律師的協助下,被告在第二審審理期間,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進行調解 。最終,雙方成功達成和解,並獲得被害人家屬明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的意見 。這項關鍵性的進展,不僅有效地推翻了檢察官的上訴理由,更向法院證明了被告的悔意與彌補損害的誠意 。
- 法官的量刑與緩刑考量: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處的7個月有期徒刑並無不當 。但對於是否應執行刑罰,法院進行了獨立的判斷 。法官特別考量到,被告芮芮從未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同時,法官認可被告在第二審中與家屬和解並彌補損害的努力,認為他經此偵審程序已深知警惕,沒有再犯之虞 。
- 緩刑宣告的最終裁定: 法院因此認定,對被告所宣告的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依據《刑法》規定,宣告緩刑2年 。同時,由於本案為過失犯罪且被告已彌補被害人損害,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再附帶額外的條件 。這份判決的結果,正是在陳星宇律師的精準策略下,為當事人爭取到的一個轉圜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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