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拿到他人簽發的支票或本票,切記一定要在時效內主張,如果超過時效,權利就消滅了。簡單來說,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因此一定要在以上的時間內主張(發支付命令、存證或提出訴訟)。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借款案件,債務人拿著其他發票人簽發的支票,背書交付給當事人清償,但該還錢的時間到了都沒有還錢(清償),支票也跳票,債權人尋求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協助,經林亮宇律師分析,建議可先同步主張,一方面對債務人主張債權,一方面向法院對發票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一方面省時也較節省裁判費,如果發票人不異議,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但因發票人在20日內聲明異議,當事人無奈之下只能提出訴訟,訴訟中發票人承認票據為真實,抗辯債務人也積欠其金錢,導致無法清償等。經林亮宇律師主張被告之抗辯完全無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認同我方主張,認為發票人支主張無理由,判決我方【勝訴】確定。案件確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後續定時向法院聲請執行就不會超過時效。
真亮法律事務所經常辦理到票據相關案件,提醒各位朋友,如果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建議應該向律師尋求法律諮詢,才能降低生活中的法律風險,保障自身的財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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