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拿到他人簽發的支票或本票,切記一定要在時效內主張,如果超過時效,權利就消滅了。簡單來說,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因此一定要在以上的時間內主張(發支付命令、存證或提出訴訟)。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借款案件,債務人拿著其他發票人簽發的支票,背書交付給當事人清償,但該還錢的時間到了都沒有還錢(清償),支票也跳票,債權人尋求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協助,經林亮宇律師分析,建議可先同步主張,一方面對債務人主張債權,一方面向法院對發票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一方面省時也較節省裁判費,如果發票人不異議,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但因發票人在20日內聲明異議,當事人無奈之下只能提出訴訟,訴訟中發票人承認票據為真實,抗辯債務人也積欠其金錢,導致無法清償等。經林亮宇律師主張被告之抗辯完全無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認同我方主張,認為發票人支主張無理由,判決我方【勝訴】確定。案件確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後續定時向法院聲請執行就不會超過時效。
真亮法律事務所經常辦理到票據相關案件,提醒各位朋友,如果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建議應該向律師尋求法律諮詢,才能降低生活中的法律風險,保障自身的財富安全。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與真亮法律事務所聯絡:
主持律師:六照律師林亮宇
電話: 04-2305-9595
0975-537895
地 址:臺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536號4樓之1(中國信託樓上)
網址:http://skblawfirm.com/
「支票、本票指名、背書很重要,不是永遠有效,千萬不要逾期!如何使用就讓台中律師,真亮法律事務所告訴您」由真亮法律事務所製作,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
-
商品一時失慮提供銀行帳號(帳戶),觸犯【洗錢防制法罪】,經真亮法律事務所辯護,獲【輕判】判決確定!
-
商品發生職業災害不幸死亡,經家屬委託真亮法律事務協助,獲合理賠償【勝訴】確定,但被告沒錢賠償,再協助聲請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
-
商品雇主未依照勞基法投保,並在勞工屆退前,將投保單位更改為名下沒有資產的公司,經真亮法律事務協助,始獲合法權益,三審都【勝訴】確定!
-
商品開車不幸發生事故,遭提告【損害賠償】,經真亮法律事務所協助,以【合理賠償】判決確定!
-
商品夫妻離婚無法協議子女監護權,經真亮法律事務所協助,主張【單獨監護】,獲得【勝訴】確定!
-
商品貨車駕駛靠行,車輛卻被拿去借款,還遇到車行倒閉,經真亮法律事務所協助,訴請【還錢】,獲得【勝訴】確定!
-
商品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長後,原董事長不交出公司印鑑章,經委任真亮法律事務所起訴要求返還,判決【勝訴】確定!
-
商品【誣告】他人拒不認錯,也不賠償,被害人委任真亮法律事務所訴請賠償【勝訴】確定!
-
商品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訴訟期間被告竟然另行起訴胡扯為屋內物品所有權人,因無理遭法院駁回
-
商品訂製網站系統應以契約將功能、履約期限等訂清楚,才不會付了錢還當冤大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