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之生父於婚後長年無穩定工作,不僅未將微薄薪水用於家庭,反而在閒暇之餘熱衷於廟會活動及賭博,對當事人完全不聞不問。當事人自幼全仰賴生母努力工作賺錢,平日交由外祖母照顧,週末生母才抽空陪伴。該名生父不僅未盡照顧責任,更曾侵占當事人名下的保險單與壓歲錢,甚至向生母之親友借錢不還。生母無奈之下,於民國90年間帶著當事人搬離住處,此後雙方幾乎毫無聯絡。不料在民國113年底,當事人突然接獲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的通知,表示生父目前無收入、醫療與安置費用正由社會局暫為支應,並要求當事人出面履行扶養義務及協助負擔療養費用。
本案由陳星宇律師擔任當事人之代理人,正式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生父的扶養義務。在律師的專業協助下,雙方順利於調解程序中,針對生父自當事人年幼起即未盡照顧責任、分居後也從未負擔扶養費與探視等事實達成共識,並合意聲請法院裁定。最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正式裁定「免除當事人對於生父之扶養義務」,且聲請程序的費用也由相對人(生父)負擔,成功讓當事人免去了天降的鉅額醫療與扶養重擔。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間雖互負扶養義務,且本案生父經調查113年度所得為0元、名下無財產,客觀上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當事人依法本應身為第一順序之扶養義務人。然而,《民法》第1118條之1亦設立了保護機制:若受扶養權利者(生父)對負扶養義務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中,律師精準運用此法條,並於調解期日促成雙方對「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之原因事實不予爭執,進而依據《家事事件法》合意聲請裁定。法院據此認定生父當年的行為確實符合情節重大的要件,進而准許免除當事人的扶養義務,落實了法律上的實質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