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相關案件,當事人公司由業務人員前去送貨,並且向客戶收款,因為客戶非常信任公司,因此一開始並沒有詳細核對送貨內容以及付款金額,某日發覺似乎有些異常,與公司聯繫核對後,才知道該業務人員不止是多收的款項,甚至還將其中將近100萬元的支票自行去銀行提示,並將款項金額占為己有,供己花用。經當事人公司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林亮宇律師分析,認為提示票據一定有金流。因此公司隨即對於該業務人員提出侵占告訴,地檢署檢察官也予起訴。審判中該業務人員才認罪,並願意賠償,法院也將和解條件列為緩刑條件,作成【有罪】判決確定附有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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