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個案件,某機關因為業務上需要拘束人民的自由,因此有專人負責管理巡察,某日因為被拘束人之間發生爭議,肢體產生衝突,因為設備老舊無法即時巡察發現,於發現後有立即送醫,但很遺憾還是發生死亡之結果,出手打人之人之後刑事上有被判刑、民事上也判決應負責損害賠償。死亡之家屬另外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機關認為沒有過失而拒絕,第一審民事法院認定機關設備老舊且有過失,而判決機關要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經機關尋求真亮法律事務所協助,所長林亮宇律師與所內律師分析實際狀況之後,認為可以主張國家賠償之要件除了設施有欠缺以外,還要考慮損害的結果與設施欠缺間有無「因果關係」,並於法官開庭時說明法醫報告有關死亡的原因,實際上與設施間無「因果關係」,最後第二審法院採納我方主張,第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請求,【成功】逆轉【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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