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主要是針對債權人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債權。根據執行的標的不同,強制執行可分為以下幾類:

金錢給付強制執行
標的:金錢或其他替代性給付義務
方法:
查封、拍賣債務人的動產、不動產
扣押薪資、存款、收益等
其他財產權(如股權、專利權)

交付特定物的強制執行
標的:特定動產或不動產
方法:
法院執行機關強制取回物品並交付給債權人
若是房屋、土地,法院強制驅逐占有人後交付

作為或不作為的強制執行
標的:義務人應履行特定行為(作為)或應停止特定行為(不作為)
方法:
代履行(法院指定他人代為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間接強制(例如處以罰鍰或按日累積罰款)

身分關係的強制執行
標的:涉及身分法律關係的執行,如親權、監護、扶養義務
方法:
例如法院裁定父母應探視子女,若拒不履行,可透過間接強制(罰鍰或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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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特殊情形,得協助安排其他時間。
※若有特殊情形,得協助安排其他諮詢地點、視訊會議或電話會議。
諮詢時間,皆以1小時 為單位。

得聲請強制執行的時機
(一)確定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定。
(三)調解筆錄、法院和解筆錄。
(四)記載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聲請強制執行注意事項
(一)債權人應提出上開判決、裁定、筆錄、公證書正本。
(二)判決、裁定、筆錄、公證書上如有附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之記載,必須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三)判決、裁定、筆錄、公證書上如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30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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