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補助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參加國保期間(未滿65歲)死亡。
(二)、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三)、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二、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二)、父母。(第2順位)
(三)、祖父母。(第3順位)
(四)、孫子女。 (第4順位)
(五)、兄弟、姊妹。 (第5順位)
三、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則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不管配偶或子女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是不是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已再婚、子女已成年,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此時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四、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
(一)、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未成年。(詳第六項)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三)、父母、祖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四)、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未成年。(詳第六項)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五)、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未成年。(詳第六項)
無謀生能力。
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五、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
(一)、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是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可以等到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
(二)、配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是指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婚姻關係仍存在,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累計達 1 年以上。
(三)、「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的人: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子女或孫子女在學,是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學校,並具有正式學籍者。
六、因應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未成年」請領條件,以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係於「112年1月1日以前」或「112年1月1日(含)以後」說明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以前」:
以未成年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身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仍維持須未滿20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配偶有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者,亦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至該子女20歲止。
如子女係於11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其未成年之條件,須未滿18歲,始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二)、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
其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未滿18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七、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每月工作收入,109年5月(含)以前,為未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9年6月(含)起以未超過「基本工資」為請領條件。
八、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例如父、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而父母不幸雙亡,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母的遺屬年金,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
九、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例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時,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或協議匯入其中1人的帳戶,但是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十、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十一、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給付金額
一、給付標準:
依被保險人死亡時點,而有不同給付計算標準
如果依上列規定計算出來的金額不足4,049元,則按4,049元發給(自113年1月起,遺屬年金給付保障金額由3,772元調整為4,049元)。
三、按遺屬人數加發年金:
假設被保險人於113年1月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投保年資有7年:
一、下載列印「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後,於申請書第 1 頁填妥被保險人的各項資料、受領遺屬年金人數,以及匯入帳戶方式 ( 只能選擇 1 種勾選 ) :
(一)、如由 1 人代表請領,請填妥代表申請人的姓名及其帳戶資料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
(二)、如要將年金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則請分別填妥各申請人的姓名及其帳戶資料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填寫,選擇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
(三)、另外在第1頁最底部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如果年金要平均匯入各申請人的帳戶,則請依序浮貼各申請人的存簿封面影本。此時應注意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二、申請書的第 2 頁填妥每位要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的申請人各項資料。例如被保險人身後遺有配偶及3名子女,長子已年滿26歲,僅配偶及其他2名子女符合條件要請領遺屬年金,則應分別詳填配偶及2名子女的個人資料,不符合請領規定之遺屬資料不要填入。最後,所有的申請人都要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如果未成年或者是受監護宣告之人,要另外再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 (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二)、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如果是配偶,還要有記載結婚日期;申請人如果是養子女,要有記載收養及登記日期。申請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則必須同時提出各別的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如果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除了申請書上要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外,還要檢附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有工作但「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
(一)、子女或孫子女成年(詳第五項)、 25 歲以下,以「在學」的資格申請時:
要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亦可檢附已蓋妥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而且每年 9 月辦妥註冊程序後要再重新檢附在學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經查核確實仍在學且符合請領條件,年金就會繼續發給到次年 8 月底止。
【註:若係就讀於國內高級中等(職業)學校或大專院校(不含軍事學校),且已在申請書上填寫學校名稱者,即可免檢附在學證明資料,由勞保局透過教育部建置的「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查驗平台」或「國內大專校院學生學籍資料電子查驗服務機制」直接比對在學情形。】
(二)、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必須「受被保險人扶養」:
受被保險人扶養,是指被保險人生前有扶養該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的事實,要由申請人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勞保局查核,例如依所得稅法列報為扶養親屬的國稅局申報資料等。
(三)、申請人以「無謀生能力」的資格申請時:
要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受監護宣告的證明文件(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非本國籍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申請人有工作但「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基本工資」:
要檢附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沒有提出薪資證明,則由勞保局直接比對勞保、災保、公教保、軍保、農保、就業保險或自願職災保險資料,以月投保薪資核算)。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因應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未成年」請領條件,以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係於「112年1月1日以前」或「112年1月1日(含)以後」說明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以前」:
以未成年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身分請領屬年金給付者,其仍維持須未滿20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配偶有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者,亦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至該子女20歲止。
如子女係於11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其未成年之條件,須未滿18歲,始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二)、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
其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未滿18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六、遺屬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時應檢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查核,以審查是否仍符合年金的請領資格。如所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必須經過驗證或複驗手續;原件如為外文,還應包含中譯本,且中譯本也應經過驗證、複驗或公證手續。
七、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本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除可直接在本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國保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說明
國保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提出申請者,可申請追溯補發!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意旨,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被保險人,如受益人未於其符合請領條件當月申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者,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追溯發給尚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之遺屬年金。即國保被保險人如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不論「首次申請案件」或於「107年7月13日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公布前申請案件」,如未於符合請領條件當月申請,均可申請追溯補發5年得領取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
二、如果是「首次申請」案件,受益人除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外,另需檢附死亡證明書、載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及符合請領資格受益人之戶口名簿等資料,如符合請領條件,追溯補發期間是以「申請日」為基準,發給自其申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
三、如於「107 年7 月13 日司法院釋字766 號解釋公布前」已申請者,受益人僅需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即可追溯發給自「初次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 年得領取而尚未領取之給付,且不設申請期限。
四、勞保局提醒您,凡符合資格之遺屬記得提出申請,但原先申請人(即受益人)如已死亡,因人的權利終於死亡,且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不得繼承,所以不能再提出申請,亦不予追溯補發。
五、追溯補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書表下載專區下載,亦可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或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填妥後再寄送勞保局辦理。如有相關疑問可電洽勞保局國民年金組(02-23961266 分機6066)詢問,勞保局會竭誠為您解答。
一、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參加國保期間(未滿65歲)死亡。
(二)、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三)、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二、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二)、父母。(第2順位)
(三)、祖父母。(第3順位)
(四)、孫子女。 (第4順位)
(五)、兄弟、姊妹。 (第5順位)
三、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則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不管配偶或子女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是不是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已再婚、子女已成年,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此時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四、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
(一)、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 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詳第六項)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者。
- 無謀生能力。
未成年。(詳第六項)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三)、父母、祖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四)、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未成年。(詳第六項)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五)、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未成年。(詳第六項)
無謀生能力。
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詳第七項)。
五、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
(一)、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是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可以等到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
(二)、配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是指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婚姻關係仍存在,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累計達 1 年以上。
(三)、「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的人: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子女或孫子女在學,是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學校,並具有正式學籍者。
六、因應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未成年」請領條件,以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係於「112年1月1日以前」或「112年1月1日(含)以後」說明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以前」:
以未成年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身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仍維持須未滿20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配偶有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者,亦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至該子女20歲止。
如子女係於11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其未成年之條件,須未滿18歲,始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二)、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
其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未滿18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七、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每月工作收入,109年5月(含)以前,為未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9年6月(含)起以未超過「基本工資」為請領條件。
八、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例如父、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而父母不幸雙亡,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母的遺屬年金,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
九、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例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時,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或協議匯入其中1人的帳戶,但是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十、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十一、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給付金額
一、給付標準:
依被保險人死亡時點,而有不同給付計算標準
-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按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依公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發給。 - (二)、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按原先在領的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半數發給。 - (三)、年滿65歲但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按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依公式「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 50%」發給。
-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如果依上列規定計算出來的金額不足4,049元,則按4,049元發給(自113年1月起,遺屬年金給付保障金額由3,772元調整為4,049元)。
三、按遺屬人數加發年金:
- (一)、同一順位符合資格的遺屬有2個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 %,最多計至 50 %。
- (二)、計算時,是先依上述「一、給付標準」所列計算標準核算1個人每個月可以領取的金額,再按符合規定的遺屬人數加計25%(或50%),然後按領取人數平均分配,或一筆匯入受益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假設被保險人於113年1月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投保年資有7年:
- (一)、遺有配偶1人時
每月遺屬年金為4,049元(依「19,761元×7年×1.3%」計算,金額為1,798元,金額不足4,049元,發給保障金額4,049元)。 - (二)、遺有配偶及子女共2人時
每月遺屬年金為5,061元(依「19,761元×7年×1.3%」計算,金額為1,798元,金額不足4,049元,按保障金額4,049元加計25%,即為5,061元)。 - (三)、遺有配偶及子女共3人(或3人以上)時
每月遺屬年金為6,074元(依「19,761元×7年×1.3%」計算,金額為1,798元,金額不足4,049元,按保障金額4,049元加計50%,即為6,074元)
- (一)、遺有配偶1人時
- (一)、前述遺屬人數之計算,以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並已提出請領之受益人為準。
- (二)、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
- (三)、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給付,故於計算當序遺屬人數時,不列入計算。
一、下載列印「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後,於申請書第 1 頁填妥被保險人的各項資料、受領遺屬年金人數,以及匯入帳戶方式 ( 只能選擇 1 種勾選 ) :
(一)、如由 1 人代表請領,請填妥代表申請人的姓名及其帳戶資料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
(二)、如要將年金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則請分別填妥各申請人的姓名及其帳戶資料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填寫,選擇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
(三)、另外在第1頁最底部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如果年金要平均匯入各申請人的帳戶,則請依序浮貼各申請人的存簿封面影本。此時應注意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二、申請書的第 2 頁填妥每位要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的申請人各項資料。例如被保險人身後遺有配偶及3名子女,長子已年滿26歲,僅配偶及其他2名子女符合條件要請領遺屬年金,則應分別詳填配偶及2名子女的個人資料,不符合請領規定之遺屬資料不要填入。最後,所有的申請人都要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如果未成年或者是受監護宣告之人,要另外再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 (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二)、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如果是配偶,還要有記載結婚日期;申請人如果是養子女,要有記載收養及登記日期。申請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則必須同時提出各別的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如果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除了申請書上要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外,還要檢附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有工作但「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
(一)、子女或孫子女成年(詳第五項)、 25 歲以下,以「在學」的資格申請時:
要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亦可檢附已蓋妥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而且每年 9 月辦妥註冊程序後要再重新檢附在學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經查核確實仍在學且符合請領條件,年金就會繼續發給到次年 8 月底止。
【註:若係就讀於國內高級中等(職業)學校或大專院校(不含軍事學校),且已在申請書上填寫學校名稱者,即可免檢附在學證明資料,由勞保局透過教育部建置的「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查驗平台」或「國內大專校院學生學籍資料電子查驗服務機制」直接比對在學情形。】
(二)、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必須「受被保險人扶養」:
受被保險人扶養,是指被保險人生前有扶養該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的事實,要由申請人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勞保局查核,例如依所得稅法列報為扶養親屬的國稅局申報資料等。
(三)、申請人以「無謀生能力」的資格申請時:
要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受監護宣告的證明文件(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非本國籍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申請人有工作但「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基本工資」:
要檢附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沒有提出薪資證明,則由勞保局直接比對勞保、災保、公教保、軍保、農保、就業保險或自願職災保險資料,以月投保薪資核算)。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因應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未成年」請領條件,以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係於「112年1月1日以前」或「112年1月1日(含)以後」說明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以前」:
以未成年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身分請領屬年金給付者,其仍維持須未滿20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配偶有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者,亦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至該子女20歲止。
如子女係於11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其未成年之條件,須未滿18歲,始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二)、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
其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未滿18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六、遺屬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時應檢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查核,以審查是否仍符合年金的請領資格。如所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必須經過驗證或複驗手續;原件如為外文,還應包含中譯本,且中譯本也應經過驗證、複驗或公證手續。
七、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本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除可直接在本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國保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說明
國保被保險人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提出申請者,可申請追溯補發!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意旨,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被保險人,如受益人未於其符合請領條件當月申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者,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追溯發給尚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之遺屬年金。即國保被保險人如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不論「首次申請案件」或於「107年7月13日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公布前申請案件」,如未於符合請領條件當月申請,均可申請追溯補發5年得領取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
二、如果是「首次申請」案件,受益人除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外,另需檢附死亡證明書、載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及符合請領資格受益人之戶口名簿等資料,如符合請領條件,追溯補發期間是以「申請日」為基準,發給自其申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
三、如於「107 年7 月13 日司法院釋字766 號解釋公布前」已申請者,受益人僅需填寫「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即可追溯發給自「初次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 年得領取而尚未領取之給付,且不設申請期限。
四、勞保局提醒您,凡符合資格之遺屬記得提出申請,但原先申請人(即受益人)如已死亡,因人的權利終於死亡,且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不得繼承,所以不能再提出申請,亦不予追溯補發。
五、追溯補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書表下載專區下載,亦可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或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填妥後再寄送勞保局辦理。如有相關疑問可電洽勞保局國民年金組(02-23961266 分機6066)詢問,勞保局會竭誠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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