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相關案件,政府機關的公共工程招標,得標廠商沒有依照契約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後續進行監督付款程序,分包商都有拿到應得之工程款,豈料,分包商竟然認為政府機關無正當理由扣留逾期違約金,要求政府機關要返還。
🛸經政府機關委託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辦理,林亮宇律師研究後認為,本案涉及前案之認定,既然前案已經認定,政府機關因此對於廠商不會有額外的給付義務。第一審法院也認同林律師之主張,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亦即政府機關全部勝訴。業者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仍採相同見解,判決【上訴駁回】,亦即機關獲勝確定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好朋友,生活在現代生活中,有太多不可預期的事件,萬一有工程訴訟之情形時,建議要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以最經濟的方式控制與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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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之款項政府機關已給付,但廠商要求政府機關額外再給付工程款,一審敗訴再上訴,政府機關再委任真亮法律事務所,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由真亮法律事務所製作,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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