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相關案件,當事人出租房子給房客時有投保火災保險,房客租賃期間因延長線短路不幸發生火災,保險公司賠償當事人保險金之後取得代位權,保險公司因而向房客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此事本來與當事人無關,但保險公司在訴訟進行中,卻另外追加當事人為被告,主張應返還保險金。
經當事人尋求真亮法律事務所協助,所長林亮宇律師與李秉謙律師研究後認為,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本質仍非自己之權利,故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無損失賠償請求權存在,保險人即無行使代位請求權之餘地。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契約未就房客所應負失火責任有特別約定應負較輕過失之責任,自仍應適用民法第434條規定。且本案追加當事人並無任何理由,應予駁回。
第一審法院詳細調查之下,完全採納我方之主張,認為對於保險公司追加原告之程序不合法,且租賃契約並未有任何加重房客就火災應負過失責任之約定,另觀諸使用情形,雖可認房客非毫無過失可言,但難認房客有重大過失之情形。駁回保險公司主張【成功】,法院判決我方【勝訴】確定。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法院是保障「依法有據」、「證據充分」的那一方,遇到任何法律問題,都要詳細梳理相關時序、仔細分析法律關係,務必冷靜面對,求助專業律師,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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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子不幸因房客疏忽而火災,保險公司賠償後還另訴房東不當得利,經委任真亮法律事務所,【成功】駁回保險公司主張,【勝訴】確定!」由真亮法律事務所製作,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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