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公司競爭激烈,踩線、攔截客戶的現象層出不窮,如果是正當競爭,也算是消費者之福,但是偏偏有許多仲介,不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來服務客戶,反而是利用消費者的無知,來謀取自身利益。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件仲介業者控告消費者的案件,屋主想要售屋,一開始便委託仲介業者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來,另有一家仲介公司發現這個物件,並聯繫上屋主告知已有客戶想買。
屋主知道還在委託其他仲介公司銷售中,現在不能簽約,否則會被處罰,但該後來的仲介公司竟稱沒關係,先簽約,如果原來的仲介公司可以賣出,就讓那家公司銷售;如果無法賣出,就可以讓後來仲介公司銷售。屋主信以為真便先簽約,買家的定金交給仲介並沒有交給屋主或進履保帳戶。後來房屋被原本的仲介公司售出,不料,後來的仲介公司竟然主張屋主違約,要求屋主給付【居間報酬】,並提出民事訴訟。
屋主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經林亮宇律師、王雲玉律師及李偉廷律師研究後發現,後來的仲介公司介紹的買家與屋主成立的契約是附條件的買賣契約,而且後來的仲介公司與屋主成立的契約也是附條件的居間契約,既然屋主的房屋不是透過後來的仲介公司,則後來的仲介公司並無理由請求給付【居間報酬】。開庭過程中,我方主張獲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支持,認為後來仲介公司與買家都知道屋主之前已經委託仲介公司銷售,也知道銷售期間並未結束卻還是訂定契約,雙方的意思就是附條件的居間契約,因此後來的仲介公司主張無理由,判決駁回後來的仲介公司之訴,屋主【勝訴】確定。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朋友,買賣房屋過程一定要慎重,如果不幸遇到糾紛,可以進一步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我方有利之處,如此一來除了讓交易的風險降到最低,也更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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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明知屋主正委託他仲介銷售,卻仍鼓吹簽約,房屋讓其他仲介賣出後還訴請給付【居間報酬】,經真亮法律事務所辦理,獲【勝訴】判決確定!」由真亮法律事務所製作,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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