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常常有人拿了一堆支票,告訴林亮宇律師說某人欠了他多少錢等等,但林亮宇律師一看,支票都是10幾年前簽發的,甚至還有超過15年以上的,這樣一來通常求償的難度會提高非常多。因此如果有拿到他人簽發的支票或本票,切記一定要在時效內主張,如果超過時效,權利就消滅了。簡單來說,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是三年,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一定要主張!(發支付命令、存證或提出訴訟)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借款案件,債務人有簽發支票擔保,但該還錢的時間到了都沒有還錢(清償),支票也跳票,債權人尋求真亮法律事務所的協助,經本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及蔡宛青律師分析,建議可先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相對省時也較節省裁判費,如果債務人不異議,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但因債務人在20日內聲明異議,無奈之下只能提出訴訟,訴訟中債務人自知理虧,並沒有出庭,即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造債權人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判決確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後續定時向法院聲請執行就不會超過時效。
真亮法律事務所經常辦理到票據相關案件,提醒各位朋友,如果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建議應該向律師尋求法律諮詢,才能降地生活中的法律風險,保障自身的財富安全。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與真亮法律事務所聯絡:主持律師:六照律師林亮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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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本票有時效,千萬別讓權利睡著了!讓台中律師,真亮法律事務所告訴您。」由真亮法律事務所製作,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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