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相關案件,當事人A本來在友人B的餐飲店工作,該友人因為經營策略擴大,需要資金,到處找人找錢,當事人後來好意介紹另一位朋友C出借資金,二位友人談妥借款條件後均自行交付與返還金錢,其中有幾次是透過當事人轉交。豈料,友人B後來因周轉不靈,無法正常清償借款,開始賴帳,竟然把腦筋動到刑法重利罪,而且提告除朋友C以外,把當事人A也告進去,指控二人同時涉犯刑法重利罪,於偵查中因為當事人A與朋友C沒有將過程詳述清楚,不幸遭到檢察官起訴。
當事人A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因為距離事發已經相當時間,而且因為不是自己借款,當事人A一開始無法清楚說明證件事情過程,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與戴孟婷律師共同研究後認為,刑法第344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一)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本件檢察官起訴之內容,並無證據證明當事人A涉犯重利罪,友人B提出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當事人A與朋友C等曾借貸款項予告訴人,然關於利息約定及有無交付利息等情,除友人B面指訴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
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與戴孟婷律師開庭時也成功說服法官,法官也認為本件確實沒有任何事證可證明當事人涉嫌重利,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當事人無罪確定。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好朋友,生活在現代生活中,有太多不可預期的事件,萬一有被提告的情形時,建議要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以最經濟的方式控制與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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