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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調解【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調解成立。
2026/03/09原告於任職期間皆盡忠職守、循規蹈矩盡心為被告付出,惟被告卻藉口被告已虧損多年,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事由終止兩造間之僱傭關係。
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經調解被告願給付39萬6,000元。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聲請【清算事件】,獲准。
2026/03/09聲請人因不按理財,故積欠金融機構、資產公司及當鋪等,遭強制執行扣薪無法生活,故聲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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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相對人需給付76萬1,466元,且均准允變更母姓。
2026/03/09因相對人有家暴之行為,故請求離婚及兩位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及負擔,並請求變更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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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調解【返還借款事件】,調解成立,相對人願意給付新臺幣125萬。
2026/03/09公司間的借貸,相對人經由提起告訴才願意和解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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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獲裁定復權。
2026/03/06委託人因早年開立火鍋店,經營不善故積欠債務,利息加本金逾1,200萬,故僅能聲請清算,又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收入無多餘之金額可以清償,故獲免責之裁定,進而聲請復權,不需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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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調解【離婚等事件】,調解成立並獲得新臺幣180萬元之賠償。
2026/03/06委託人已結婚近30年, 然配偶與異性發展婚外情,雖期間已給予機會,仍不悔過故請求離婚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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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調解【離婚等事件】,調解成立,對方應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新臺幣18,371元。
2026/03/06委託人因婚後生活常有摩擦,然長期感情不睦,而轉向工作中異性親密往來等,故委託人難以容忍請求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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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損害賠償勞動調解】,相對人願給付新臺幣25萬5仟元。
2026/03/06委託人在工地工作不慎被機具壓傷請求職業災害,再者被告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設有安全防護措施而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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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遷讓房屋等事件】,獲判被告遷讓房屋並支付新臺幣26萬8仟元租金。
2026/03/05此房屋為原告父親贈與,然因租賃關係終止,原告並未允諾被告繼續居住,故請求返還與不當得利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