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議題
員工突然不來上班,公司可以直接算曠職解雇嗎? - 台中員工資遣處理|台中勞工法令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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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主與主管來說,這個問題最難的地方,通常不是完全沒有規定,而是同一件事在不同情況下可能有不同法律效果。以下從資方實務角度整理處理邏輯,重點不是教公司「怎麼把員工開掉」,而是先確認管理制度、事實證據與法定程序,降低勞資爭議與勞檢風險。
員工今天沒來也沒聯絡,公司今天就能開除嗎?
通常不宜。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必須是『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才可能依該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也就是說,員工一天或兩天突然沒來,不代表當天就自動成立法定曠職解僱事由。公司應先確認該日是不是原本應出勤的工作日、員工是否確實未請假,以及後續是否有急病、事故或其他正當原因。
什麼叫『曠工』?遲到早退也能一起算嗎?
勞動部最新說明指出,曠工是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也未請假;遲到或早退與曠工定義不同,不能把幾次遲到累積成『曠工日數』,再套用三日或六日的解僱規定。對企業而言,這個區分非常重要:出勤異常可以管理,但不同情況要用不同制度處理。若把遲到、未打卡、請假程序不完整與整日曠職全部混在一起計算,很容易在終止契約時出現錯誤。
員工失聯時,公司要不要主動聯絡?
法律並沒有要求雇主一定要打幾通電話才能認定曠職,但從風險管理角度,主動聯繫非常重要。可透過電話、通訊軟體、電子郵件或緊急聯絡人確認狀況,並保留聯繫紀錄。如果員工因急診、重大事故或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即時完成請假,公司在完全不查證的情況下直接解僱,後續就可能對『有沒有正當理由』產生爭議。相反地,若多次聯繫無回應、員工也未依制度辦理請假,證據會比較完整。
曠職達法定天數,就可以無限期等著再解僱嗎?
也不行。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雇主依部分法定事由終止契約時,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因此,企業除了計算曠職日數,也應注意何時確認法定事由成立、何時作成終止通知。若公司長期默許,過了很久才又翻舊帳作為解僱理由,可能產生期間上的問題。
面對突然不來的員工,主管可以怎麼做?
先確認班表與出勤紀錄,再依公司請假制度通知員工說明及補正;同步保留聯繫紀錄。若員工回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應依請假規則判斷;若持續無正當理由未出勤,再依實際日數與法定要件評估。這個流程看似多幾步,卻比急著發一封『曠職解僱通知』安全得多。
資方管理重點有哪些?
• 一天沒來並不等於立刻成立勞基法第12條曠職解僱事由。
• 法定門檻是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
• 遲到、早退不能直接換算成曠工日數。
• 員工失聯時應保留聯絡、催告及請假補正紀錄。
• 若依第12條終止契約,要留意知悉事由後30日的法定期間。
FAQ|雇主常見問題
Q:員工連續兩天沒來,公司可以第三天早上直接解僱嗎?
A:應先確認第三個應出勤日是否也確實無正當理由曠工,以及是否有請假或緊急事故等情況,再判斷法定要件是否完整。
Q:忘記打卡可以直接算曠職嗎?
A:不宜只因缺少打卡紀錄就直接認定整日未工作,應先查明員工是否實際出勤及能否補正。
Q:員工曠職後又突然提出病假證明,怎麼辦?
A:要看實際疾病狀況、請假程序、是否屬急病或緊急事故及證明可信度,不能只看提出時間就一概否定。
企業想把制度做完整,可以從哪裡開始?
很多勞資爭議並不是老闆故意違法,而是公司沒有把契約、工作規則、出勤、請假、加班、考核與處分流程事先整理好,等事件發生後才臨時找規定。若企業位於台中、台南,或需要安排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的主管與人資教育訓練,可透過「雇主的保護傘」勞資顧問、勞資講座與勞基法課程,從實際管理情境檢視制度與執行流程。涉及個別員工終止契約、重大懲處或爭議案件時,更應依個案證據與最新法令進一步評估。
法規依據與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動部「曠職的定義為何?遲到或早退可以算曠職嗎?」。
資料查閱基準: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