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議題
公司可以因為員工常遲到就開除嗎?什麼情況才算合法?
台中勞資顧問|台南勞基法課程
對企業主與主管來說,這個問題最難的地方,通常不是完全沒有規定,而是同一件事在不同情況下可能有不同法律效果。以下從資方實務角度整理處理邏輯,重點不是教公司「怎麼把員工開掉」,而是先確認管理制度、事實證據與法定程序,降低勞資爭議與勞檢風險。
員工一直遲到,公司真的不能直接開除嗎?
員工經常遲到,對排班、交接、門市開店或團隊協作確實可能造成影響,但對資方而言,最需要先釐清的是:『常遲到』不等於『依法可以立即解僱』。依勞動部目前對曠職的說明,遲到、早退與曠工屬於不同概念,不能因員工多次遲到,就直接套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規定,當成不經預告解僱的理由。若公司只看到打卡紀錄就立即宣布開除,後續發生勞資爭議時,真正被檢視的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遲到,而是公司採取的處分是否有法源、程序與比例上的依據。
遲到很多次,什麼情況才可能走到解僱?
若員工反覆遲到,而且已明確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合理的出勤管理制度,公司並非完全不能處理;只是從記點、警告一路到終止契約,嚴重程度必須相稱。若雇主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終止契約,就不能只用『遲到很多次』六個字帶過,而要綜合評估遲到頻率、每次時間、是否影響營運、員工是否曾被提醒、是否有合理原因、公司對其他員工是否採一致標準,以及較輕的懲處是否已經無法改善。實務上,解僱通常應被視為最後手段,而不是第一個管理工具。
公司處理遲到,最重要的證據要留哪些?
資方真正需要建立的是可被檢驗的管理流程。建議從出勤制度本身開始,將上班時間、遲到認定、請假方式、補正程序、獎懲標準寫清楚,並確實讓員工知道。每次異常出勤應保留打卡紀錄、主管通知、員工說明及改善要求;若已多次發生,可採書面提醒、面談紀錄或合理的改善期。尤其當公司最後可能走到資遣或解僱時,這些資料能說明公司不是臨時起意,而是曾給員工改善機會,仍因持續違規而影響工作。相反地,如果制度從未公告、主管平常也默許遲到,突然只對某一名員工採最嚴厲處分,風險就會明顯提高。
遲到可以扣薪或扣全勤嗎?
遲到未提供勞務的時間,工資如何計算仍須依工資結構與實際情況判斷;但公司不宜把『扣薪』設計成帶有懲罰性的固定罰款。至於全勤獎金,勞動部過去函釋指出,遲到、早退的全勤扣發標準宜由勞資雙方事先協商,並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2026年起病假全勤獎金另有新的比例限制,因此公司更應把『遲到、病假、事假、曠職』分開設計,而不是全部混成一套扣款規則。
雇主處理常遲到員工,可以先做哪些步驟?
對企業而言,最穩健的做法不是先問『可不可以開除』,而是先確認管理流程是否完整。只要紀錄、制度與處理標準一致,即使最後不需要走到解僱,也能大幅降低主管反覆溝通的成本。
資方管理重點有哪些?
• 先確認遲到不是曠職,不能直接用曠職條款解僱。
• 把出勤時間、請假方式、遲到認定與獎懲標準寫進制度並公告。
• 保留打卡、通知、面談、員工說明及改善紀錄。
• 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第一次違規就直接採最嚴厲手段。
• 若考慮終止契約,應先確認適用的是資遣或懲戒解僱,以及各自的法定要件。
FAQ|雇主常見問題
Q:員工一個月遲到十次,可以直接當曠職開除嗎?
A:不宜。勞動部明確區分遲到、早退與曠工。若要因反覆遲到終止契約,仍須依具體情節判斷是否達到其他法定終止事由。
Q:員工已經被警告很多次,還是遲到,就一定能解僱嗎?
A:仍不是『一定』。警告紀錄有助於證明公司曾給改善機會,但還要看違規程度、營運影響、工作規則內容與處分比例。
Q:公司可以規定遲到一次扣500元嗎?
A:不建議用固定罰款方式直接從工資扣除。出勤未提供勞務的工資計算、全勤獎金或獎懲制度應分別依法律與事前約定處理。
企業想把制度做完整,可以從哪裡開始?
很多勞資爭議並不是老闆故意違法,而是公司沒有把契約、工作規則、出勤、請假、加班、考核與處分流程事先整理好,等事件發生後才臨時找規定。若企業位於台中、台南,或需要安排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的主管與人資教育訓練,可透過「雇主的保護傘」勞資顧問、勞資講座與勞基法課程,從實際管理情境檢視制度與執行流程。涉及個別員工終止契約、重大懲處或爭議案件時,更應依個案證據與最新法令進一步評估。
法規依據與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部「曠職的定義為何?遲到或早退可以算曠職嗎?」;勞動部(76)台勞動字第4560號函。
資料查閱基準: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