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
等價換自由(二) 社會勞動是什麼?法律讓你「做工」不用坐牢?
上一篇我們提到易科罰金的制度,這一篇就要來說易服社會勞動了,簡單來說他也是一種不用入監服刑的制度,短期自由刑難以達到矯治的目的,不如讓受刑人有機會在社會上服務大家,也避免因為坐牢而無法照顧家人與失去工作機會,今天就讓律師告訴大家,易服社會勞動的制度如何運作。
一、易服社會勞動的要件
之前文章有提到,易科罰金必須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以及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相較之下易服社會勞動的標準就低了一些,只要「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就能易服社會勞動,而沒有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要求。另外若是易服勞役期間未逾一年者,亦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勞役」與易服「社會勞動」不是一樣嗎?如果這樣想那可就大錯特錯了,雖然字面上看起來好像差不多,但易服勞役的地點可是在監獄中服勞務,而易服社會勞動則是在外面勞動,且可以自由活動與回家,比起來社會勞動還是自由許多。

二、易服社會勞動要做些什麼
實務上最多得就是去各個地方打掃,而依照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三條:
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簡單來說就是各種無償的公益服務,而執行機關會參酌社會勞動人之工作職業、專長才能、學經歷、體能狀況、交通遠近、個人意願等因素,決定分配的地方與工作。
而工作的時間原則上就是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每日不高於八小時,但經過執行機關與社會勞動人同意,可以在夜間或清晨為之,且工時上限可以提高至十二小時。
三、哪些情況易服社會勞動會被拒絕?
如果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就可能不適用易服社會勞動,例如罹患結核病還未治癒,或是不能自理生活者,就會被認為執行顯有困難,但如果是有身心疾病或障礙、年老、體衰或健康狀態不佳,又或是未檢附體檢表無法判斷健康程度,就還有斟酌的空間;另外,「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也會被認為是不宜易服社會勞動,例如吸毒已經三犯、前因故意犯罪於假釋中,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這些例子都不能易服社會勞動,而必須進去坐牢。
四、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流程

攜帶聲請書及相關文件至地檢署執行科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切記要帶上體檢表,不然無法判斷你的身體狀況適不適合易服社會勞動。
如果確定可以易服社會勞動,再來就會透過人力媒合系統分派勞務,而後會有一個「勤前說明會」觀護人會說明要分去哪裡以及注意事項。
五、結語
易服社會勞動與易科罰金都是讓被告免於實際入監的替代方式,但千萬別因輕忽而未按時報到或未請假,否則檢察官可依法撤銷,屆時仍須就剩餘刑期入監服刑,切勿因一時疏忽而失去原本的機會,而在面臨相關易刑處分之問題時,最好也能諮詢一下律師,避免輕忽法律的規定而損害到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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