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
遺產與繼承者們(四) 一定要分給子女遺產?喪失繼承權是怎麼一回事?
一、法律依據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甲有兩名子女乙、丙。若乙持刀故意殺害甲,乙即喪失繼承甲遺產之權利。若甲僥倖存活,但法院仍以故意殺人罪判決乙有罪,乙同樣無法繼承甲的遺產。
案例:過失致死
若乙因不慎駕車肇禍,意外撞死甲,因屬過失致死,並非故意犯罪,乙仍保有繼承甲遺產的資格。
※特別注意:殺害被繼承人可能同時也是殺害繼承人!前面的例子中,如果甲有配偶丁,則當乙故意殺了甲,乙當然喪失對甲的繼承權,但同時要注意,此時乙也同樣喪失對丁的繼承權,因為當丁過世時,繼承人為甲、乙、丙,而因為乙殺了甲導致乙分到的遺產變多,因而乙同樣會喪失對丁的繼承權。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例如甲有一對兒女乙、丙,乙為了讓年邁的甲立下遺囑將遺產都留給自己,所以脅迫甲立下遺囑,此時乙便喪失對甲的繼承權。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例如甲有一對兒女乙、丙,乙長年陪伴在甲身邊,所以甲立了遺囑要把大部分的遺產都留給乙,而乙知道這件事情後,心想著反正未來遺產都是他的,便不再照顧甲,甲於是決定把遺囑撕毀,此時若乙脅迫甲不准撕掉遺囑,便是所謂的妨害被繼承人撤回遺囑。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甲有一對兒女乙、丙,而甲立了遺囑要把大部分的遺產都留給乙,被丙知道之後便偷偷找到那份遺囑,將乙的名字改成自己,或是將那份遺囑藏起來,丙都會喪失對甲的繼承權。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二、已經喪失的繼承權,能不能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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