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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
網路霸凌與法律責任:言論自由也有界限!

關鍵議題:網路霸凌、網路暴力、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一、前言
 

隨著社交媒體的普及,網路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這也使得網路霸凌和抹黑事件層出不窮,並引發了激烈的社會討論。在人手一機的社會,網路上的發言一定要戒慎小心,這也讓我們不得不思考,言論自由的界限在哪裡?在這個虛擬世界逐漸取代現實人際交往的世代,又該如何保護自己免受網路抹黑的傷害?


 

二、什麼是網路霸凌?

首先,「霸凌bullying)」是個人或群體長時間持續或當下立即以肢體、語言、文字等方式,排擠、欺負、貶低,使被霸凌者處於一個不友善的環境之中,進而產生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而「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則專指在網際網路中所為的前述霸凌行為,包括發送、張貼或分享關於他人的負面、有害、虛假等內容。還可能包括分享他人的私人、私密資訊,導致被霸凌者感到心理壓力甚至創傷。而某些網路霸凌行為甚至越過法律所能容忍的界限。因網路具有快速散佈的特性,對被霸凌者的傷害更為顯著,是網路世代不能忽視的問題。



三、網路霸凌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對於網路霸凌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還可再區分成刑事責任與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一)、刑事責任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即誹謗罪,本罪所針對者為傳述、散佈某種客觀事實(不論是不是真的有發生,比如某個人的八卦),而貶損他人名譽之行為,至於如果說某種形容詞或名詞,例如說某個人是豬、狗、垃圾或是罵髒話,則屬於公然侮辱的範疇(詳後述)。

 

 

※ 誹謗罪的例外:真實惡意原則

倘若行為人能證明事實為真者(或雖不能證明但有相當理由確信),且與公益有關,即屬不罰之範疇。換而言之,如果行為人所講的是私德而與公益無關,則仍舊構成誹謗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即公開場合以非具體指摘、非評論性之言語,貶損他人名譽。
 

(二)、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在網路攻擊他人,除了刑事責任,更可能面臨民事的求償,而所謂的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實務上可能請求將判決登報,藉此公諸於大眾。

 

四、在自己的社群頁面發文也會觸法嗎?
 

不論是誹謗罪散佈於眾,或是「公然」侮辱,都有一個「公開」的要求,那我能主張我是在自己的社群頁面發文,並不符合公開的要件嗎?答案是不行,因為社交媒體的特性使得這種言論仍可能被不特定的多數人看到,從而對受害者造成傷害。因此,即使是在私人的社交媒體上,仍需謹慎發言,以免觸犯法律。


 

五、遇到網路霸凌該怎麼辦?

第一、保留證據
 

遭遇網路霸凌時,應立即截圖保存相關言論,因為對方也可能刪除留言,最好也有詳細的留言時間,並記錄對方的帳號名稱及其他任何可識別的資訊。
 

第二、避免相互謾罵
 

一旦在網路上相互謾罵,則自己也可能會觸法,應該避免將自己置於險地。
 

第三、提起訴訟
 

若決定提告,整理好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若是留言或對話紀錄則最好是完整的截圖,如果分成好幾張圖片最好前後能連貫,如此更為有利。但要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與民事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拖得太久小心變成一場空。


 

六、在網路上匿名一樣告得成嗎?
 

網路社群媒體具有匿名的特性,即將虛擬世界做為真實世界的一道屏障,許多人因此在網路上肆無忌憚,以為躲在螢幕後面就抓不到人,但真的是如此嗎?

倘若已蒐集一定之證據,如留言截圖、個人檔案,警方開始調查後能要求社群網站提供對方IP位址,再以該位址查出確切地址,找出藏鏡人。

但想調取臉書FACEBOOK使用者的資訊就不是那麼容易了,因為臉書是美國公司,而且非常保護平台上的言論自由,因此通常僅限於某些類型的犯罪,如殺人罪、擄人勒贖罪、毒品罪、妨害性自主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名,對於妨害名譽罪章原則上臉書不會協助我國檢警機關。
 


七、結語
 

在這個數位化的時代,網路霸凌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每個人都應該意識到,言論自由並不代表可以隨意傷害他人。了解法律責任,保護自己與他人的名譽,是每個網路使用者的責任。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讓我們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更健康、更安全的網路環境。若您或身邊的人遭遇網路霸凌,請務必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助長網路犯罪。


 

💡延伸議題完蛋啦!羅傑說你是2486,看張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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