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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分割共有物】父母留下的土地,兄弟姊妹有人想賣、有人不想賣,該怎麼辦?|高雄分割共有物律師
【高雄律師|分割共有物】父母留下的土地,兄弟姊妹有人想賣、有人不想賣,該怎麼辦?
相信很多家庭都遇過類似情況。父母留下房地產,本來是一份心意,最後卻可能因為兄弟姊妹對使用、出售與價格的想法不同,成為家族爭議的起點。
這時第一個要確認的,不是「誰比較有道理」,而是:這筆房地產現在究竟是公同共有,還是分別共有?兩者看起來都叫共有,處理方式卻不完全一樣。
父母過世後,房地產就是兄弟姊妹一人一份嗎?
不一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白話來說,在遺產還沒有分割以前,每位繼承人的權利,是一起存在於整體遺產上,而不是大哥直接擁有客廳、二姊直接擁有前院、弟弟直接擁有後面的土地。
因此,如果父親除了老家以外,還留下存款、股票、其他土地或債務,通常要先把整體遺產盤點清楚。法律上真正要處理的,可能是「分割遺產」,而不是只針對其中一筆土地提起一般的分割共有物訴訟。
民法第1164條也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所以有人不同意,不代表其他繼承人就永遠只能被綁住;但起訴的種類、應列入的財產範圍,都要先判斷正確。
什麼是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是每一位共有人按照自己的「應有部分」,共同擁有同一個物。例如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大哥1/2、二姊1/4、弟弟1/4,這些比例就是各自的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是一個抽象比例,不是地面上已經畫好的一塊範圍。持分1/2,不代表當然取得左半邊;持分1/4,也不代表只能走進土地的四分之一。除非共有人另有分管協議,或已經完成實際分割,否則每一個人的權利都存在於共有物的全部。
民法第819條規定,各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但要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於共有物全部,原則上仍應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也就是說,你通常可以賣自己的持分,卻不能單獨把整棟共有房屋賣掉。
有人想賣、有人堅持不賣,有哪些解決方法?
常見的處理方式,大致有四種:- 由其中一位共有人買下其他人的持分,讓產權集中。
- 全體同意把房地產出售,再按照比例分配價金。
- 協議將土地實際分開,或由一人取得不動產並補償其他人。
- 無法協議時,由任何一位共有人提起分割遺產或分割共有物訴訟。
律師個人看法與結論
共有房地產最麻煩的地方,往往不是法律沒有答案,而是大家一直用「家人之間不要算太清楚」的方式拖延。可是時間越久,共有人可能因繼承而增加,房屋逐漸老化,稅費與修繕費用沒有人願意負擔,最後要處理時反而更困難。鄭律師會建議,先取得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遺產稅資料與繼承系統表,再確認目前是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接著盤點每個人的真正需求,是想保留祖產、取得現金、繼續居住,還是希望土地能夠開發利用。把需求說清楚,才有機會找到比訴訟更適合的方案。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各位理解相鄰土地合併分割的條件與規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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