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議題
未完成交接,也不能拒發服務證明書
員工突然離職或未完成交接,確實可能影響企業營運,但公司不能以此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後,只要員工提出請求,雇主或代理人就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
不論契約因自請離職、資遣、懲戒解僱或退休而終止,都適用這項規定;員工即使離職一段時間後才申請,公司仍應辦理。依勞動部2026年2月24日說明,拒絕發給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勞動部服務證明書提醒
服務證明是供員工證明工作經歷及日後求職使用,內容應以姓名、任職期間、職務等客觀資料為主,不得加入不利求職的負面評價。勞動部服務證明說明
企業也應區分服務證明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前者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均可請求;後者則用於申請失業給付,須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法定條件。交接或損害問題應另外處理,不能拿證明文件當作談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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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動員工,必須符合五項原則
企業因門市缺人、組織調整或業務改變,可能需要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但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並須符合五項原則:具有企業經營必要性且無不當目的、不得對工資及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員工體能與技術可以勝任、地點過遠時提供必要協助,以及考量員工與家庭的生活利益。勞基法第1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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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職災住院,多久內要通報? - 台中勞基法諮詢|西區勞資專家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同一災害罹災3人以上,或1人以上經醫院診斷需要住院治療的職業災害,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依職安署說明,住院治療不包含單純留院觀察;通報時間則從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發生法定職災時起算。職安署職災通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