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議題
員工離職很正常,離職後追討工資才是問題開始? - 台中講座推薦|西區勞資課程
底薪 30,000+全勤 2,000+職務津貼 3,000+績效獎金 5,000
心裡想的是:
「底薪才是薪水,其他都是獎金、津貼。」
但發生勞資爭議時,真正會看的不只是薪資項目的「名稱」。
如果某筆給付是因為員工提供勞務而取得,並具有制度化、經常性的給付性質,就可能涉及工資認定。
一旦認定不同,後面可能連著一起變:
💰 加班費計算基礎
💰 未休特休工資
💰 資遣費
💰 退休金提繳
💰 其他以工資為基礎的計算
老闆以為只差 3,000 元,實際上可能影響的是整套人事成本。
💥 企業主最常見的薪資痛點
❌ 把固定每月發放的項目全部寫成「獎金」
❌ 薪資結構很多項,卻沒有清楚的給付條件
❌ 勞動契約、薪資單與實際發放方式不一致
❌ 加班費只用「底薪」直接計算
❌ 公司做了很多年,從來沒重新檢查薪資結構
企業真正該問的不是:
「這筆錢我要取什麼名字?」
而是:
「這筆錢在法律上會被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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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動員工,必須符合五項原則
企業因門市缺人、組織調整或業務改變,可能需要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但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並須符合五項原則:具有企業經營必要性且無不當目的、不得對工資及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員工體能與技術可以勝任、地點過遠時提供必要協助,以及考量員工與家庭的生活利益。勞基法第1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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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交接,也不能拒發服務證明書
員工突然離職或未完成交接,確實可能影響企業營運,但公司不能以此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後,只要員工提出請求,雇主或代理人就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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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職災住院,多久內要通報? - 台中勞基法諮詢|西區勞資專家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同一災害罹災3人以上,或1人以上經醫院診斷需要住院治療的職業災害,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依職安署說明,住院治療不包含單純留院觀察;通報時間則從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發生法定職災時起算。職安署職災通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