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相關案件,當事人與其他股東成立公司的時間已長達30餘年,但因為外環境變化及資產管理方式等理念逐漸不同而發生糾紛。原先公司「大章」由當事人這邊保管,「小章」由原董事長自行保管,豈料原董事長明知此事,竟然向主管機關謊稱「大章」遺失而去變更「大章」。且因為原董事長故意不召開股東會,經其他股東依法定程序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經市政府許可後,於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當事人當選新任董事長,但原董事長遲未交出現今之印鑑章予新任董事長,已讓公司業務無法繼續推展,也無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經當事人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林亮宇律師與所內律師研究後認為,原董事長謊稱「大章」之行為可能會涉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因此我方絕不能以遺失方式變更公司印鑑章,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原董事長應將公司印文之登記印鑑章交還給公司,起訴之後才能向市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印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開庭時,對方不斷抗辯臨時股東會違法、股權有爭議等等,但經本所律師提出證據,說明對方之理由謬誤之處,成功說服法官,採納我方主張,駁回對方的所有理由,判決對方應將公司印文之登記印鑑章交還給公司,後續因對方已無其他理由,並未上訴,我方【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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