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是上法院,不同程序差別很大,追債、討房、收租或家事等民事紛爭,因為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是聽訟的角色,會依照兩造提的證據來判決,有時候當事人弄錯法律關係,之後委任律師有時候可以救回來。但刑事訴訟就完全不同,一旦開始就是要確認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訴訟程序中,一大堆名詞,尤其是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傳聞證據」及「交互詰問」等,律師如果沒有充分準備,也常常啞口無言,何況是一般民眾,哪知道要怎麼保障自己權益。
也因為刑事訴訟制度設計,被檢察官起訴,要被一審法院判無罪已有相當難度,若二審被判有罪,要翻盤更是困難,判決如果確定,翻盤機會快速下降到趨近於〇。
本所近期承辦一件刑事案件,在收到二審判決書第五天當事人尋求本所協助,本件同案被告有3人,1人因為另涉犯他案莫名其妙在一審認罪,另2人均不認罪,但其中1人不可上訴三審已經確定。
經本所研究後,告知上訴有相當之困難,但當事人認為本所分析清楚,利弊也都告知,因此委任本所緊急提出上訴。而判決確定該為當事人因為原籍大陸,因為本案確定之後,必須撤銷戶籍登記、國籍等,其依親之未成年子女必須中斷在台灣的高中學業,強制離境,衝擊非常非常大。
經本所投入大量人力與時間研究筆錄等卷證後,發現「事實審法院不當剝奪被告詰問共同正犯之機會,不僅妨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亦有礙於真實之發現,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582號解釋揭櫫之意旨,且於判決有影響」,當事人也據此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認為審判程序有嚴重瑕疵,因此在短短1個月內即採納本所法律意見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
由此可知,刑事訴訟程序連二審法官都可能會忽略法律的程序規定,何況是一般民眾,因此涉及刑事案件的自保之道就是尋求信任的律師,投入時間研究卷證。本所受理案件一律採取二位以上律師合辦的模式,避免思考上的盲點與先入為主的成見,以爭取當事人最大的利益。
希望未來最高法院能廢棄原判決,為當事人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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