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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惟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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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沒有更新貼文,但今天我想藉此揭發一段家庭暴力被害人原以為能被司法接住,卻重重遭受司法拋棄的故事。
這段令人遺憾又憤怒的開端,要從桃園地方檢察署一名惡劣的許姓檢察官說起……
【背景簡述】
當事人是一名國小教師(下稱A女),前伴侶同樣也是國小教師(下稱B男)。兩人於教師實習時相識相戀,但交往期間A女遭受過無數次嚴重的肢體暴力對待。B男除了有嚴重的情緒控管問題,最讓人毛骨悚然的是其惡劣的犯罪行為——他涉嫌偷拍他人如廁、沐浴,並向未成年少女索要裸照,涉犯妨害性隱私及兒少性剝削等惡行。
而我所要揭發的,便是A女在去年(114年)6月為了擺脫並揭發B男惡行,因而與其捲入司法糾紛的故事。在B男控告A女傷害的案件中,我作為A女的辯護人,在庭上善意提醒檢察官A女身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背景,豈料竟遭受許姓檢察官極其惡劣的對待。該檢察官在未細究、釐清案情的情況下,便草率起訴A女傷害罪。所幸,該案經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終於還給A女一個公道。
【案發經過】
起初我接觸到這個個案,是A女透過朋友介紹前來尋求法律協助。A女在交往期間,偶然發現B男手機內存有多部偷拍陌生女子上廁所及洗澡的隱私影像,偷拍地點竟包含B男任職的學校(桃園市大溪區某國小)廁所、兩人約會的咖啡廳,以及曾留宿的青年旅館。然而,A女無法長時間持有B男手機,若貿然蒐證更擔心再度招致暴力,因此當時僅能緊張地側錄下校園廁所偷拍的那段影像。
豈知,當A女先前求助於警方時,卻遭警方以「這是翻拍影片,無法作為證據」為由回絕。A女在百般絕望下,只能繼續忍受B男的肢體及精神暴力控制。
直到去年6月間,A女陪同B男至桃園某骨科診所回診。因B男需進入放射室照X光,便將個人物品交由A女暫時保管。期間,B男手機跳出訊息通知,A女一看驚覺不對勁,訊息內容滿是B男與未成年少女的鹹濕對話,甚至要求對方提供隱私部位的照片。A女深知這可能是唯一的機會,若不直接將手機拿到警方面前,恐怕又會被以「側錄翻拍無法作為證據」為由打發,於是她快步離開診所走回車上,準備將手機直接送往鄰近派出所報案。
然而B男警覺心極高,在A女準備駕車離去時,他已追到車門旁。A女當時極度恐懼,她深知一旦開門妥協、或是把手機還給對方,下車後迎接她的絕對是無法預知的暴力對待,在當下的高壓氛圍下,她甚至本能地感覺到自己可能會被滅口。
因此,她緊鎖車門並快速啟動車輛欲駛離。B男先是擋在車頭阻攔,隨後又繞到車側強拉車門。A女見B男已離開車頭,便向前行駛,豈料B男竟強行攀附在車旁。在行進短短幾秒間,A女因擔心B男遭拖行受傷,趕緊踩下煞車,B男也因而跌倒在地。
事件發生後,現場處理的狀況卻令人心寒。A女報警及呼叫救護車後,警察雖隨即到場處理,但警察在現場直接將此案定調為「單純的感情糾紛」,甚至開始連番「教育」身為家暴被害人的A女。他們告訴A女拿走B男手機的行為是「妨害秘密」與「侵占」,甚至用荒謬的歪理訓斥:「我老婆在家也不能看我手機,他『這次』沒有同意妳看!」
在這種巨大的法律恐嚇與體制施壓下,A女被迫在現場將手機還給B男。結果可想而知,歷經了警察的「善意提醒」與後續檢察官的強烈態度,再笨的犯罪者也知道要毀屍滅跡,那些珍貴的兒少性剝削與妨害秘密證據,極可能早已被刪除殆盡。
但令人欣慰的是,體制內並非全是如此。當天A女被帶回警局做筆錄時,便遇到了一位真正具備性別同理心與警覺性的好警察。當時B男已被救護車送醫,但在A女做筆錄時,B男打電話到警局詢問狀況。該名警察為了保護A女的安全,刻意錯開兩人的時間,讓A女先行離開,更私下暖心地叮囑她:「妳趕快回去收拾東西,之後千萬不要再回共同住處了,太危險!」 同一個體制內,警察的專業度及同理心卻是如此天差地遠。
隨後於去年8月底,A女由我陪同至桃園地檢署,針對B男涉嫌刑法妨害性隱私及兒少性剝削等犯行正式提出告發。
【案發後的司法程序】
原以為這段恐怖的經歷在遇到溫暖的警察後,能進入司法程序被好好釐清,怎料A女卻在傷害案的偵查庭內,遭受許姓檢察官惡劣對待,甚至被誣指「辯護人誘騙被告主張荒謬的無罪理由」。
對於該名許姓「女」檢察官,我並非性別意識薄弱而刻意強調其性別,而是我必須強烈譴責:同為女性,她不僅無法同理家庭暴力被害人在暴力事件中的無助與恐懼,更在偵查庭中大聲咆哮、戴著有罪推定的有色眼鏡辦案,將被害人當成窮兇極惡的罪犯。如此囂張跋扈的態度,令人極端憤怒。(事後我甚至發現這位許姓檢察官竟然是大學法律系的學妹,更讓我感到羞愧與不解。)
我在此擔保本篇文章內容的真實性,若有不實或惡意指摘,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在傷害案開庭當天,一進偵查庭,我便向檢察官提出「因雙方存在家暴保護令,希望能隔離訊問」的要求,當下獲得允諾,B男被請至庭外。我原以為檢察官已充分詳閱我方提交的答辯狀(狀內除主張不構成傷害罪外,亦詳細說明了兩人的家暴背景,並口頭補充A女已對B男提出兒少性剝削告發一事),我還安慰A女不要緊張。
豈料,訊問一開始,現場氣氛風雲變色。A女在確認年籍資料時,就因檢察官急性子與宏大的嗓門嚇得不知所措、顫抖著無法言語。我隨即禮貌性地告知檢察官:「當事人目前情緒較為緊張,是否能請檢察官語氣稍微和緩,或先由我協助說明概況?」
當時我已察覺檢察官似乎未充分掌握案情。光是A女詢問能否以任教學校地址作為司法文書送達地(因擔心現居地址再度暴露在施暴者的威脅下),檢察官便大聲厲呼拒絕,強烈要求必須提供現居地址,絲毫不給解釋機會。
而當我一開口請求訊問態度能否和緩時,竟遭檢察官疾言厲色地回絕,甚至斥責我「妨害偵查」。她直接表示:「我今天就是要被告的自白,律師講的能算是自白嗎?」
當下我只能壓下怒火安撫當事人,讓程序繼續下去。然而,到了最後由辯護人表示意見時,檢察官甚至當庭投以不屑的眼神,酸言:「律師,你都這樣騙你的當事人嗎?」 這句話直接質疑辯護律師是為了謀取委任而欺騙當事人後,又只能提出很瞎的理由答辯。迫於檢察官手握起訴大權,最終我只能表明我方答辯理由就是如此,懇請明察。
果不其然,A女隨後遭到提起公訴。所幸,這個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A女無罪。得知判決結果的那天,我馬上傳訊息給A女:「妳終於不是被司法放棄的被害人了。」
這句話說得極其心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我能感受到法官詳盡釐清案發經過的善意與專業,這才迎來轉機。但坦白說,如果當初那位許姓檢察官能多一點同理心、多一分耐心,這個案件根本不需要走到法院審理階段,平白消耗司法資源並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最後,報告目前協助A女處理的後續進度:
1. 提出評鑑:在該名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我已依法依循正當管道,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檢察官評鑑,必須讓主管機關知道基層有如此執法惡劣的檢察官。
2. 向教育局陳情:A女告發B男涉及兒少性剝削與妨害秘密的案件,至今躺在桃園地檢署(好巧不巧,依舊由該名許姓檢察官偵辦)已超過半年毫無作為。B男至今仍安然無恙地在桃園市大溪區某國小任教。因此,我已同步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提出陳情,要求市府具體回應並介入調查,否則難保校園學童的安全。
最後的最後,我想公開呼籲桃園地方檢察署:請尊重法院一審的無罪判決,切莫草率提起上訴。
A女在漫長的司法程序中早已遍體鱗傷。一審判決書已充分且具體地說明A女不構成犯罪的適法理由,該名檢察官的惡劣執法行徑才是地檢署該閉門檢討的重點(即便桃園地檢曾回函稱該檢察官訊問過程「無違法失職」)。
懇請桃園地檢署明察,放過家暴被害人,不要讓司法成為施暴者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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