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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idies喪葬補助申請

  • 01.勞保補助
    保險類別 給付標準 說明
    保險本人
    喪葬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前最近 6個月(含當月) 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有遺屬領遺屬津貼(年金)者,發給 5個月

    沒有遺屬領遺屬津貼(年金)者, 發給 10個月

    被保險人在勞保加保期間死亡,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勞保家屬
    死亡給付

    按申請人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 3個月

    年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2.5個 月

    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1.5個 月

    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備註 兩者僅能擇一請領
  • 02.國民年金補助
    保險類別 給付標準 說明
    保險本人
    喪葬給付

    在國民年金保險有效期間(未 滿65歲)死亡

    按月投保額

    發放 5個月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勞保家屬
    死亡給付

    按申請人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 3個月

    年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2.5個 月

    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1.5個 月

    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備註 同時符合資格,兩者皆可請領
  • 03.榮民補助
    保險類別 給付標準 說明
    對象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視死亡之安養榮民)

    支領軍方退休俸、生補費、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

    每個月領取俸金者
    (以前每半年領一次)

    承辦單位

    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民之家

    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

    人事單位核發

    申請期限
    及資格

    死亡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

    家屬

    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治喪小組

    半俸: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 逾其不予受理

    遺屬一次金:自亡故日起算10年內

    備註

    最高不得逾五萬元,實支實付。
    (以113年8月1日起亡故為基準日)

    亡故就養榮民之子女為軍公教人員,向其服務機構申請喪葬費較為有利。

    領退休俸榮民過世,其配偶可領「半俸」,但必須子女放棄支領「餘額退伍金」

    遺族為配偶、父母 、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如不領遺屬一次金,得改支遺屬年金。配偶須年滿五十五歲,並以其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十年以上,但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或於領俸 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已有婚姻關係存續者,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不得重複申領
  • 04.公保補助
    保險類別 給付標準 說明
    保險本人
    喪葬給付
    因公

    未滿20年:36個月平均保俸

    滿20年以上:48個月平均保俸

    非因公

    滿20年以上:30個月平均保俸

    滿20年,未滿30年:36個月平均保俸

    滿30年,未滿35年:42個月平均保俸

    滿35年以上:448個月平均保俸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因公),需另檢附
    (1)公保因公死亡證明書
    (2)公保醫療診斷書
    (3)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數;未滿10年者,按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數。

    公教人員死亡之日起 10 年內

    具備公保
    身分家屬
    公教人員眷喪補助(可再 請領公 保眷喪 津貼)

    父母、配偶死亡:5 個月薪俸額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 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
    3.計算基準:眷屬死亡之日當月薪俸額(本俸或年功俸)。

    子女死亡:3 個月薪俸額 1.子女以未滿 20 歲,未婚且無職業為限。
    2.未婚子女年滿 20 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者,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3.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須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4.前點所稱無能力謀生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3)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5.計算基準: 眷屬死亡之日當月薪俸額(本俸或年功俸)

    (外)祖父母死 亡 1.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2.計算基準:眷屬死亡之日當月薪俸額(本俸或年功俸)。

    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
    (若未能於規 定申請期限 3個月內提 出申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第1項規定,請求權因10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具備公保
    身分家屬
    眷喪津貼(可再請領生活津貼之眷喪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3 個月平均保俸

    年滿12歲未滿25歲子女:2 個月平均保俸

    已為出生登記未滿 12歲子女:1 個月平均保俸

    眷屬以父、母、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 25歲之子女為限。

    父母、兄弟姐妹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應 自行協商,推由一人(通常會由公保保俸最高者)檢證請領(不得重複請領) 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眷屬死亡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俸之 平均數。

    公教人員眷屬死亡之日起 10 年內

    勞保家屬
    死亡給付

    按申請人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 3個月

    年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2.5個 月

    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1.5個 月

    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備註 同時符合資格,兩者皆可請領
  • 05.農保補助
    保險類別 給付標準 說明
    保險本人
    喪葬給付

    非職業傷害死亡: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予喪葬津貼15個月

    職業傷害死亡: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予喪葬津貼30個月

    被保險人在農保加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勞保家屬
    死亡給付

    按申請人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 3個月

    年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2.5個 月

    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 1.5個 月

    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備註 同時符合資格,兩者皆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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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0800-711-668 電話 : 0986-254-526 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110巷10號5樓

  • 服務項目

    大體接送告別式佈置禮儀諮詢墓地諮詢殯葬禮儀社

  • 特別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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