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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調解成立。
2026/07/13原告於受雇於被告期間,分別於112年9、10月間因前往上班途中,因雨勢影響視線,遭路樹絆倒而發生車禍並受有傷勢;另於113年11月間則於執行天花板之清潔作業時自鋁梯上摔下而受有傷勢。原告因先前被告每月皆有扣款工資之一部分而投保團體保險,故原告分別就因兩次職災看診所支出之醫療單據及診斷書交由公司之人事經理辦理團體保險,然被告後續卻未給付團體保險之保險金予原告。且被告未為原告蔡麗秋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導致原告因職災傷勢支出相關醫療費用後,未能領取職業災害補助金約8,000元,致原告受有損害,經調解公司願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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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被告辯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2026/07/13此案為侵害配偶權,法院對於擁抱、親吻等行為之見解,並非情節重大故無法請求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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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分割遺產案件】,調解成立。
2026/07/13此案為返還遺產要求被告應返還647萬1,234元予被繼承人全體,及分割遺產。
經調解委託人可取得186萬及分別共有不動產等。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獲判請求金額。
2026/07/13原告擔任主管特助一職,詎被告突於發給員工資遣預告通知書,然未給付原告薪資、資遣費及特休未休折算工資,經訴訟獲判79,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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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裁定命相對人應按期每月給付3仟元及4仟元,給聲請人扶養費。
2026/07/13委託人早年與前配偶離婚,雖兩位未成年子女感情疏淡,然於婚姻期間仍有扶養、照顧或保護之情,並非全然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故裁定相對人仍需負擔部分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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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近日發現,有不明人士冒用本所名義設立 LINE 帳號,並可能透過該帳號與民眾聯繫,為保障您的權益,敬請務必認明本所官方 LINE 帳號,切勿輕信來路不明之訊息。
2026/06/22本所近日發現,有不明人士冒用本所名義設立 LINE 帳號,並可能透過該帳號與民眾聯繫,為保障您的權益,敬請務必認明本所官方 LINE 帳號,切勿輕信來路不明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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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更生方案順利通過,僅需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30.09%之金額,每期11,546元
2026/06/01委託人早期因失業,又需要扶養未成年子女,故向金融機構及融資高利借貸,然利滾利導致債台高築無力清償,經由債務清理以能力範圍內,將薪資扣除必要支出,每期11,546元且72期,即可全數清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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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侵占事件】,獲緩起訴處分。
2026/06/01委託人因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出租攤位並收受租金,委託人已向被害人坦承不諱,並歸還相關款項,原告亦也願意原諒並同意給予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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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離婚等事件】,調解成立,對方應給付剩餘財產新臺幣350萬元等。
2026/06/01因被告對未成年子女有家庭暴力之行為,故偕同未成年子女搬離。
又長期思想差異、溝通不良等,無法達成家庭和諧,且又時常飲酒過量,故難以忍受而提出此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