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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侵占遺產事件】,獲不起訴處分。
2026/03/10因父親之遺產問題,而被提告侵占,經本所律師答辯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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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為聲請人調解成立。
2026/03/10聲請人原已協商分期清償,因工作中受傷中斷而毀諾,經協商金融機構願延續舊有方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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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調解【離婚等事件】,調解成立。
2026/03/10夫妻因長期雙方不睦無法持續婚姻,故提離婚訴訟一事,與子女會面交往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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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無罪。
2026/03/10係因舉證不足故被告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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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上訴辯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事件】,獲撤銷部分原判決陸個月,現改判可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參個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固管束期間完成法治教育肆小時。
2026/03/10被告因年事已高,偶然使用社群網路時方會一時思慮不周而誤入歧途,將帳戶提供當人頭帳戶。
因年紀已逾70歲,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完畢予被害人、被害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原諒被告等事由,給與被告從輕量刑、宣告緩刑之機會。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提告【詐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應給付新臺幣30萬元
2026/03/10原告聽信網路投資,投入資金得以購買虛擬貨幣並獲取投資之報酬,然卻遭詐騙,故轉向相當因果關係人頭帳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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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辯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之訴駁回。
2026/03/10原告就借名登記之事並未舉證自圓其說,且早期系爭 之地登記於42年間,已相距甚遠,實無從徒憑此推認原告所主張之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故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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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調解【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調解成立。
2026/03/09原告於任職期間皆盡忠職守、循規蹈矩盡心為被告付出,惟被告卻藉口被告已虧損多年,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事由終止兩造間之僱傭關係。
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經調解被告願給付39萬6,000元。 -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聲請【清算事件】,獲准。
2026/03/09聲請人因不按理財,故積欠金融機構、資產公司及當鋪等,遭強制執行扣薪無法生活,故聲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