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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詐欺、洗錢該怎麼辦?律師又會怎麼辯護?高雄詐欺律師- -吳易修律師來告訴您。
網路上的詐騙、人頭戶之所以這麼多,
1. 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利用人性弱點
詐騙集團會利用各種假冒名義或誘騙手段來取得民眾的帳戶,
- 假求職、真詐騙: 聲稱提供高薪工作機會,
要求求職者提供銀行帳戶作為薪資轉帳用途,或是要求配合「 美化帳戶金流」等理由,實則取得帳戶後用於詐騙。 - 假貸款、真詐騙: 利用民眾急需資金的心情,聲稱協助辦理貸款,
但要求提供銀行帳戶及提款卡,並謊稱是為了「核對資料」或「 製造金流」等。 - 假投資、真詐騙: 透過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宣稱有高額報酬的投資機會,
誘騙民眾將錢匯入指定帳戶,這些帳戶往往就是人頭帳戶。 - 其他詐騙: 詐騙集團也可能以各種名義,例如聲請政府補助、領取防疫津貼、
甚至是情感詐騙等,誘騙民眾提供帳戶資料。
2. 資訊外洩嚴重,資安漏洞百出
台灣的個資外洩問題相當嚴重,
3. 詐騙集團產業鏈化,分工細膩
詐騙集團已經形成龐大的產業鏈,從「首腦」隱身幕後指揮,
4. 法律認知不足與僥倖心態
許多民眾對於出借或販賣帳戶可能造成的法律後果認知不足,
5. 跨國犯罪追查困難
許多詐騙集團的首腦隱身在境外,
總體而言,網路上人頭戶數量龐大是多重因素交織的結果,
人頭戶案件的辯護
核心在於證明被告「沒有詐欺或洗錢的故意」,
以下提供人頭戶案件的辯護方向與應對策略:
一、立即採取行動與蒐集證據
在收到警方通知或發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時,
- 報案:
- 即使知道自己可能被視為嫌疑人,也應立即向警方報案,索取「
報案三聯單」。這能證明你積極阻斷犯罪,並為日後訴訟留下紀錄。 - 如果警方不願受理,可撥打110或165反詐騙專線,
或透過網路報案,務必留下報案記錄。
- 即使知道自己可能被視為嫌疑人,也應立即向警方報案,索取「
- 保存所有與詐騙集團相關的對話紀錄與證據:
- 例如: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
Telegram等)的對話紀錄、簡訊、電話錄音、 求職廣告內容、公司名稱、聯絡人資訊、轉帳證明、匯款紀錄等。 - 這些證據是證明你被詐騙或不知情的重要依據,千萬不要刪除。
- 例如: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
-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律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能協助你評估案情、
分析證據、擬定辯護策略,並在偵查和審判過程中保護你的權益。 - 律師能指導你如何製作筆錄,
避免說錯話或因為前後不一而被檢察官或法官認定說謊。
-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律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能協助你評估案情、
二、核心辯護策略:主張「欠缺主觀犯意」
人頭戶案件被起訴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 《刑法》第339條詐欺、刑法第339之4條加重詐欺,或幫助犯: 檢察官會主張被告明知帳戶可能被用於詐騙,卻仍提供。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 檢察官會主張被告協助詐騙集團隱匿犯罪所得。
-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無故交付帳戶罪: 這是新修訂的罪名,即使沒有對價關係,單純「無故交付帳戶」
也可能成罪,門檻較低。
因此,辯護的核心就是爭取證明被告沒有詐欺或洗錢的「故意」,
常見的辯護方向(依據取得帳戶的方式):
- 被詐騙集團所騙而提供帳戶(最常見):
- 假求職: 主張是因應徵工作(如網路客服、理貨員、包裝員、會計助理等),
對方要求提供帳戶作為薪資轉帳、資金周轉、美化金流、 驗資等用途,但實際上並非真的工作。 要強調自己對工作內容有合理認知,並無不法意圖。 - 假貸款: 主張因急需用錢,對方聲稱協助辦理貸款,要求提供帳戶及提款卡,
並謊稱是為了「製造金流」(美化帳戶、包裝帳戶)或「核對財力」等。 - 假投資: 主張被高報酬投資誘惑,
對方要求將錢匯入指定帳戶或提供自己帳戶供其操作, 以進行虛假投資。 - 網路交友詐騙(愛情詐騙): 主張因陷入網路戀情,對方以各種理由(如投資、急需用錢等)
要求提供帳戶。 - 其他合理理由: 例如確實有網路買賣行為,卻不慎被假客服詐騙導致帳戶被利用。
- 辯護重點:
- 證明被詐騙的過程: 詳細說明從接觸、受騙到提供帳戶的整個過程,越詳細越好。
- 提供與詐騙集團的所有對話紀錄: 這些紀錄是證明你相信對方說詞、被詐騙的關鍵證據。
- 強調「不知情」與「無犯意」: 表明自己是受害者,從頭到尾都不知道帳戶會被用於不法用途,
更沒有與詐騙集團合謀的犯意。 - 強調社會經驗不足: 如果是年輕人或社會經驗較少者,可主張因缺乏警覺心而受騙。
- 積極配合調查: 表明自己積極配合檢警調查,並提供所有已知資訊,展現清白意圖。
- 假求職: 主張是因應徵工作(如網路客服、理貨員、包裝員、會計助理等),
- 帳戶遭盜用或遺失:
- 如果帳戶確實是遭盜用或遺失,應提供相關證明,例如:報案證明、
遺失地點、時間、是否曾報失等。 - 此類案件相對容易證明無犯意,但仍需提供充分證據。
- 如果帳戶確實是遭盜用或遺失,應提供相關證明,例如:報案證明、
- 單純出借帳戶:
- 如果明確是「出借」帳戶給親友或其他人,
且對方後來將其用於詐騙。 - 辯護方向會著重於:
- 證明與詐騙無關: 你對對方進行詐騙的行為完全不知情,也沒有從中獲取任何利益。
- 證明出借的「合理原因」: 即使是出借,也要能提出一個表面上看似合理、無可疑之處的原因,
例如:幫忙朋友代收貨款、公司周轉等,但此理由需經得起推敲。 - 證明沒有拿到「對價」: 如果沒有因為出借帳戶而拿到任何金錢或其他好處,
這會是證明無犯意的有利證據。 - 強調信任關係: 強調是基於對對方(親友)的信任,才出借帳戶,
並非為了幫助犯罪。 - 強調「無故交付帳戶罪」的要件: 辯護律師會檢視是否符合新法第22條的構成要件,
例如是否交付了足以控制帳戶的全部資訊(如提款卡、密碼、 網銀OTP等)。
- 如果明確是「出借」帳戶給親友或其他人,
三、訴訟程序中的應對策略
- 偵查階段(警詢、偵訊):
- 盡量等待律師到場: 在律師到場前,不輕易回答問題,
避免說出不利於自己的話。 - 詳述事實: 在律師陪同下,詳盡說明自己被詐騙的過程,並提供所有證據。
- 爭取不起訴: 在偵查階段爭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最佳結果。律師會協助撰寫「
答辯狀」或「辯護意旨狀」,向檢察官詳細說明案情與無犯意的理由。 - 爭取緩起訴: 如果證據對被告不利,律師可能會評估是否認罪答辯爭取緩起訴。
- 盡量等待律師到場: 在律師到場前,不輕易回答問題,
- 審判階段(法院):
- 質疑證據: 律師會檢視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質疑其證明力或合法性。
- 提出有利證據: 再次向法官呈現所有證明無犯意的證據。
- 傳喚證人: 如有證人可證明案情,可聲請傳喚。
- 和解: 如果有能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
通常會被法官認為有悔意,有助於爭取緩刑或較輕的刑責。 但和解可能被視為變相認罪,需與律師討論。 - 爭取無罪或緩刑: 目標是無罪判決。若無法無罪,則爭取緩刑,避免入獄。
四、重要提醒
- 不要自行與詐騙集團聯繫或處理: 避免再次受騙或留下不利證據。
- 不要抱持僥倖心態: 認為「沒關係」、「不會被抓到」或「反正錢都沒了」而消極處理。
- 盡早諮詢律師: 在警詢或偵訊前就找律師,可以避免很多錯誤,
為自己爭取最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