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該怎麼辦呢?
為什麼明明都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為什麼有些可以易科罰金,有些不行呢?
這是因為罪名的關係,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只有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時候,法院才會寫上得易科罰金字樣,例如普通竊盜罪,酒駕、偽造私文書罪等,都是可以易科罰金的罪名。
但有些罪名,最重本刑雖然一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輕本刑卻是六個月以上(也就是刑度有地板跟天花板),例如強制猥褻、加重竊盜罪、業務侵占、及洗錢未達一億元的洗錢罪等等,都是六個月有期徒刑起跳(有地板),這時候如果法院判處最輕的有期徒刑六月,仍然不能易科罰金,因為與刑法第41條的要件不符。
雖然因為罪名的關係無法易科罰金,但仍有易服社會勞動的可能性,因為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如果情況不符合第1項,但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仍然有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
是以,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都是國家給機會,讓當事人不用坐牢的制度。
但是,明明就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地檢署的傳票過來了,上面卻寫上本件不准易科罰金、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不准易科罰金的情況,法條規定是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況,而地檢署不准的理由,大概可以分為以下二種:
一、案件次數太多,屢教不改。(這個情況應該是最多的)。
二、其他雜項理由,例如本案被害人多,起訴多項罪名,或沒有和解,犯後態度不佳等等。
簡單來說,檢察官認為你不坐牢,就沒有辦法達到處罰目的。
而不准易服社會勞動的情況,除上述之外,還有因為身體健康的緣故,沒辦法勞動的情況。
例如有法定傳染病、不良於行,肢體障礙等等。這是因為社會勞動,是個體力活。
這時候當事人一定非常錯愕,非常不服氣,憑甚麼自己的錯都是小錯,法院也判了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檢察官還要我坐牢,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唯一的辦法,就是 [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也就是說向法院抗議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不准社會勞動的作法,是不當的,讓法院來審查檢察官的做法是否妥當,如果法院認為不妥當,就會撤銷檢察官的決定,如果認為適當,就會維持檢察官的決定。
簡單來說,法院會審查的事項如下,如果認為有中,那麼就可能撤銷檢察官的決定:
一、檢察官作決定前,沒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二、檢察官作的決定,發生誤認事實的錯誤,例如明明2罪,檢察官卻認為3罪。
三、法院認為本案並沒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況。
四、法院認為違反比例原則等等。
因此,如果您收到不准易科罰金,不准易服社會勞動的傳票或公文的時候,記得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介入審查檢察官的決定,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喪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