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策專欄
三峽重大車禍-造成傷亡的余姓駕駛是不是「怒路症」有多重要? 車禍訴訟律師 / 車禍訴訟律師推薦 / 台北車禍訴訟律師 / 台北車禍訴訟律師推薦 / 新莊區車禍訴訟律師 / 新莊區車禍訴訟律師推薦

新北市三峽區昨(19)日發生重大車禍,一名78歲余姓老翁駕車行經北大國小時,高速衝撞人群造成3死12傷,其中2名死者為三峽國中12歲女學生,另1名則是準備接孩子放學的家長。余翁遭起底,5年前就有撞擊社區花圃的黑歷史,更有民眾發文直言他恐是「路怒症慣犯」。
新聞報導更整理指出:「余男可能有路怒症,為了報復曾在國慶路、學成路口一起停等紅燈的女騎士,才會一路狂追,進而釀禍」、「肇事車輛在事發前一刻,途經前一路口時,就出現詭異情況,除擦撞分隔島,往後倒退時,又擦撞後車,老翁沒停車查看,隨即加速離去,狂飆200公尺後便發生嚴重事故」、「檢警進一步調查發現,余男在倒車擦撞事故之前,曾開車在三峽市區繞路,不論是國慶路還是國成街,都不是他平時返家的正常路線」。雖然目前因偵查不公開的緣故,多數傳聞屬於「鍵盤柯南」的推理,但有一個值得討論的部分:余姓駕駛是不是「怒路症」到底有多重要?
一、路怒症是什麼?
俗稱的「路怒症」,其實在醫學上是一種間歇性暴怒症,特徵為憤怒或衝動的暴力行為,且其憤怒程度遠超過合理的範疇(例如因微小之細故而引發劇烈尖叫、吼叫、毫無道理的言語或暴力攻擊)。患者的攻擊行為並非出於計畫,而是源自於對任何感知到的挑釁(無論是不是真的挑釁)所做出的過度反應。
根據《公視新聞網》報導,台北慈濟醫院身心醫學科醫師李嘉富曾指出,路怒症泛指在駕駛期間,「為了一點小事情,就引爆衝動的一些反應,這樣衝動的反應,包含言語上的攻擊,甚至是出手傷人」。又路怒症在台灣的盛行率約於3%以上,並不少見,可能與個人體質的大腦杏仁核和前額葉有關,或是男性賀爾蒙調節上出了問題。
二、余姓駕駛是不是「怒路症」有多重要?
余姓駕駛是不是「怒路症」,直接決定了刑事責任的罪名與刑度的輕重。
5月19日事發之後,多數媒體最初記載余姓駕駛「不明原因高速衝撞」,隨後又追加「據了解,肇事老翁疑身體不適,幾乎沒有煞車」等說法。假使余姓駕駛真是因身體不適而無法順利煞車,才導致本起傷亡的發生,那麼刑事方面的責任,應會論以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及第284條後段的過失致重傷罪,前者最重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余姓駕駛是怒路症,真的是「為了報復曾在國慶路、學成路口一起停等紅燈的女騎士,才會一路狂追」,最終從後方直直追撞該名女騎士,導致3死12傷的結果,那可就不是過失致死罪及過失致重傷罪了。
在刑事法學的論點中,余姓駕駛因路怒症駕車以時速200公里以上之速度追撞女騎士的行為,與「因身體不適而無法順利煞車」大不相同,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畢竟任何人都能預料到以時速200公里以上之速度追撞機車騎士必然有很高的機率造成對方死亡,這一點無庸質疑。
但女騎士以外,往生的兩位無辜學生呢?余姓駕駛也有「殺人故意」嗎?
假設余姓駕駛真的是怒路症發作,明知道女騎士附近還有其他行人,也明知道這種速度可能導致其他人死亡,卻不以為意,便構成了刑法上的「未必故意」,對於主要目標以外的對象,如其他傷者與死者,都能同時成立故意犯罪。
也就是說,只要余姓駕駛被認定為「因怒路症而追撞殺人」,就可論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及第278條第1項的重傷罪(或第277條的傷害罪),前者最重處以死刑,後者最重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或不是怒路症,對於罪名與刑度的影響非常大!
這也是為什麼大家目前不斷往這個方向「推理」的原因哦!
刑法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第1項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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