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銀行為什麼可以撤銷我們的遺產分割協議!?
Y先生的爸爸去世時,遺有一筆土地和一間房屋,繼承人有3人,分別是Y先生、Y先生的哥哥及媽媽。家人間考量到爸爸生前哥哥並沒有盡到照顧的責任,且哥哥欠了銀行不少錢,無力償還,所以大家說好哥哥不要繼承,避免遺產被銀行拿去強制執行。
當時便找了代書辦完繼承手續,爸爸的遺產都給了媽媽繼承,並完成所有權登記。本以為這樣就沒事了,有一天,3個繼承人突然都收到來自法院的起訴狀,沒想到3個人都被銀行告了,起訴狀的內容說媽媽名下的房子要被「塗銷登記」,變回3個繼承人共同共有。
這是為什麼呢⁉️
很多人會疑惑的是,房屋土地都已經登記到媽媽的名下了,居然還可以被撤銷掉,變回繼承人共有?
是的,我們民法第244 條第1項就有這樣的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這邊的「無償行為」就是指「遺產分割協議中同意不分得遺產」(自願不拿)。也就是說哥哥自願不分遺產等於無償將爸爸的遺產送給了其他繼承人,是屬於「無償行為」。而哥哥的無償行為,有害及銀行對哥哥的債權,所以銀行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Y先生三人的遺產分割協議。
要怎麼避免這樣的情形?
在這個案例中,Y先生的哥哥是自願不分得遺產,所以才會被認為是無償行為。但如果Y先生的哥哥一開始就選擇「拋棄繼承」,便不會發生這樣的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