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天外飛來橫禍⋯?差點被三寶擊落?-車禍訴訟律師|彰化車禍訴訟律師|員林車禍訴訟律師
有位太太憤怒到不行
:我開車經過路口要左轉時,有先看對向有沒有車,沒車我就轉過去,快過完時對方就撞上來,明明我已經先轉彎才被他撞,怎麼反而是要我承擔肇事原因?我還要賠他錢?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這什麼法律!!
太太請冷靜⋯
🌟這個問題相信許多人也會覺得很困惑,為什麼?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在民國95年以前是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6款也從「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亦已修正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會這樣修正主要是為避免轉彎車搶快通過中心處,反而對直行車造成重大危害。
馬路如虎口,不留神就沒活口,轉彎前請記得停、看、聽,拒絕成為三寶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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