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上班還是放假?國定假日出勤完整解析
——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其實牽涉到《勞動基準法》中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等不同性質的休假規範喔!
一、目前有哪些「國定假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政府公告的「應放假日」,即為國定假日。114年5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及同年5月28日經總統公布,勞工每年將會有16日國定假日

現行國定假日包含: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 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
-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兒童節(四月四日)
- 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 勞動節(五月一日)
-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 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
- 國慶日(十月十日)
- 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 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這些假日是依法應放的「法定休假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薪,如果真的需要勞工於當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依規定加給工資。
二、國定假日上班,加班費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
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者,雇主應加給一日工資;簡單來說,當日工資要給雙倍。
舉例來說:
若平日工資為 2,000 元,
國定假日沒上班:照給 2,000 元;
國定假日上班:應給 2,000 元(原工資)+ 2,000 元(加給)= 4,000 元。
⚠若公司僅給正常工資、或以補休代替加倍薪資,除非雙方事先有書面協議,否則恐違反勞基法
三、補休能否取代加班費?
補休制度源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但僅限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情況適用。
而「國定假日」屬於法定應放假日,因此若要以補休代替加班費,必須:
- 事前有勞資雙方書面協議
- 補休日數等值(例如:上班一天 → 補休一天)
- 若未於一定期限補休完畢,仍應補發加班工資
⚠若雇主逕自要求補休取代薪資,屬違法行為
四、國定假日與例假、休息日的差別
許多爭議來自於「假」的種類混淆,這邊快速整理!

五、常見爭議與違法態樣
1. 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卻不加給薪資
→ 違反《勞基法》第39條,最高可罰100萬元。
2. 以補休取代薪資但未書面約定
→ 視為工資欠發,仍應補發工資並負行政罰責。
3. 誤將國定假日當作休息日排班
→ 違法調休,影響工時與假日總量,雇主須留意工時審核風險。
關於勞動節,曾經有多位民眾詢問…
📢哪些行業勞動節沒辦法休假?
「軍公教、不適用勞基法的族群」仍須出勤!
勞動節是屬於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產業的假日。如果該行業別或工作者並不適用勞基法,那麼也就沒辦法在勞動節放假!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職業是軍人、教師、公務人員、警消、醫護人員、職業運動員、攤販、個人服務業工作者(管家、保母等)、約聘人員或是學生等,這天是沒有放假的喔!
國定假日制度的目的在於讓勞工獲得休息與報酬保障。無論是勞工還是雇主,都應了解「假日性質不同,義務權利也不同」。依法給薪、依法放假、依法補休,不僅能避免罰則,更是建立信任的勞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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