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勞動新制解析,65歲免強制退休!勞資訴訟律師|彰化勞資訴訟律師|員林勞資訴訟律師
那...現行法與新制的差異在哪呢?
一、現行法下的退休規定
在修法前,《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也就是說,當勞工達65歲,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而勞工沒有可以選擇是否延後退休的權利。
然而,隨著台灣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越來越多勞工希望繼續工作,尤其是具經驗的技術人員、主管級員工或專業人才。相對地,許多產業也面臨缺工壓力,修法呼聲漸增。
二、113年修法重點:可「協商」延後退休
此次修正條文核心在於:
「勞工年滿六十五歲,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者,得延後退休年齡。」
也就是說,65歲不再是絕對的分界線,勞工若仍具工作意願與健康能力,且雇主有留任需求,雙方可透過協商延後退休時間。
這項修法強調「協商」機制,代表:
雇主不得強迫延後、勞工也不得單方面要求
雙方需合意並明確約定延後年限或條件
三、修法目的與政策意涵
四、延後退休協商的建議流程

1. 勞工表達意願:主動提出延任意向,說明健康狀況與工作意願
2. 雇主內部評估:檢視職務需求、薪資預算及人力配置
3. 書面協商紀錄:雙方討論延任期間、薪資待遇、工作內容,並簽署協議書
4. 同步通知人事與保險單位:以確保勞保、勞退等權益銜接
退休新制對勞工而言,能持續發揮專業價值,延後退休亦有助提高勞退金額;對雇主而言,能延續資深員工經驗,穩定團隊運作,降低訓練成本。關鍵在於「雙方合意」與「明確約定」!只要事前協商充分、文件完備,延後退休不僅符合法令,更可成為企業與勞工共創價值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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