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婚後住所,夫妻能自己決定-家事訴訟律師推薦|彰化家事訴訟律師推薦|員林家事訴訟律師推薦
在家庭展區中,看到一個很有趣的議題,
「我是女性,結婚後我要住哪裡?」
過往社會、時空背景或父權思維帶給我們的觀念,讓大家直覺認為婚後住夫家天經地義
釋字第452號解釋背後的故事是這樣的:丈夫在家暴後,惡意遺棄妻子與小孩多年,後來丈夫突然出現,並要求妻子「履行同居」之後,妻子決定聲請大法官解釋,挑戰不合理的規定
大法官解釋認為:民法親屬編夫妻住所規定,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不合,宣告原來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規定違憲。進而促成了修正民法第 1002 條,重新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婚後住所是由夫妻共同協議決定,打破傳統對於「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刻板印象,婚後住所沒有絕對,只要夫妻雙方達成共識、在符合雙方經濟條件下,用最適合及舒適的方式生活即可,這樣的修法也算是兩性平權的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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