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是自首還是投案?-刑事訴訟律師推薦|彰化刑事訴訟律師推薦|員林刑事訴訟律師推薦
被害人早一步去報案,警察已經把監視器調出來,掌握了車牌、容貌、住址等,所以不符合「自首」的要件,只能說「投案」
自首並不是簡單地到警察局說:「我要自首!」就算數
自首規定在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
自首的好處是:「得」減輕其刑。(也就是說,自首只是「有機會」減刑,但能不能減還是法官的權限)
「對於未發覺之罪」?
「未發覺」的意思就是警察、檢察官「完全不知道犯罪事實及犯人是誰」,或者「已經知道犯罪事實,但是還不知道犯人是誰」
如果只是被害人知道,警察、檢察官不知道,那麼還是屬於未發覺喔
如果警察、檢察官根據具體的證據已經對特定人有所懷疑時,即便沒有完全確定,就算是已經「發覺」,如果這個時候犯人才出來坦承犯行,就不算是自首
有點拗口⋯直接懶人包看下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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